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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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6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324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52-83

2、同时废止。    该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渗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二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通知要求,由机械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3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各有

3、关单位的意见,较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在负荷分级中增加了特别重要的负荷及其供电要求;在保证电能质量内容中,新制订了限制电压波动和闪变,控制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和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应采取的措施;还提出了35kV以上电网的有载调压宜实行逆调压,某些无功负荷宜单独就地补偿以及宜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等条文。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

4、:杭州市石桥路338号,邮政编码:310022),并抄送机械工业部行业发展司,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工业部    1995年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

5、4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1.0.5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第1.0.6条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第2.0.1条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6、。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   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   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7、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   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   、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三、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第2.0.2条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

8、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二、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第2.0.3条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一、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二、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三、蓄电池。    四、干电池。    第2.0.4条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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