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核技术应用与辐射装置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

上海核技术应用与辐射装置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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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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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核技术应用与辐射装置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核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促进电磁辐射设施的规范建设和运行,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核技术应用系指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活动;电磁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输变电中所产生的辐射。第三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

2、放射诊疗许可证。  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  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设施系指发射电磁辐射的设备或设施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市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规定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

3、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市对核技术应用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分为甲级、乙级、丙级。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核安全与辐射防护监督检查,组织制订安全与防护规章和技术标准;签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三同时验收”;调解、仲裁12核安全与辐射防

4、护监督中纠纷;会同公安、科委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放射事故等项工作。负责研究制订地方性辐射安全法规标准;按职责分工承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和电磁辐射设施的安全许可审批和监督检查,以及放射源事故等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负责辖区内辐射环境监测、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管理;负责承担总局委托的核设施、铀矿冶等环评及相关文件的审查和现场监督检查等任务。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履行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行政职能,负责全市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现场监督检查和辐射环境剂量监测;放射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放射性废源、废物的贮运及处理;放射工作

5、人员核安全与辐射防护知识的宣传、培训、法制教育与操作合格证的发放管理,以及对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技术指导等工作。第一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接触放射性物质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专业医务人员资格的认定和管理;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参与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储运和使用的安全保卫工作。对使用、保管和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保卫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对丢失、被盗和破坏等放射事故的处理。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分别负责放射源铁路、水运、航空运输和放射源铁路、公

6、路、水运、民航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人员的监管;邮政部门负责邮寄放射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商务部门根据放射源进出口管理目录,验凭环保部门核发的放射源安全许可文件办理海关进出口手续。第二条辐射工作单位应设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核安全与辐射防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第二章 评价文件审批和竣工验收第三条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应当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第四条 根据

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要求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12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活动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一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  (二)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  (三)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第二条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  (二)销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放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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