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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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适用【内容摘要】08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立法方面可以作为避免权力滥用的根据,并且是避免辩论主义之固有不足的根据,也是避免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不诚信行为的方式。本文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宗旨和适用主体,详细地表达了当事人应该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履行真实义务、事实阐明义务等,并提出诉讼过程中在援引诚信原则规范时的相关建议。【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主体当事人诉讼义务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第13条第一款增加规定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范。此前,在国内民事诉讼的模式转变的整体进程中,鉴于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

2、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未成体系,导致了国内民事诉讼程序系统发生故障,国内的民事诉讼实践中,频现大批的当事人不顾诚实信用原则频频失信于对方的情况,司法的权威性受到损害。对于实务中大批与私有财产权益相联系的纠纷来讲,在民事诉讼中落实辩论主义已是势在必行。以此为背景,国内的民事诉讼法中落实诚实信用原则的需要更显迫切。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确定了有关诚实信用的原则,剖析有关这一原则的适用主体问题,探讨在我国适用该思想的重要性,是确保诚信原则在实践中准确落实的前提。本文从探讨该条款立法目的出发,围绕适用的主体及适用必要性,并提出使用该原则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一、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宗旨和

3、规制的主体范畴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第13条中第一款专门就民事诉讼诚信原则进行了立法上的明确,在本次立法过程中立法部门曾专门就滥用诉权、虚假诉讼这样的问题进行调研,而恶意诉讼显然是当事人违背诚信的行为。而本次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并未将有关诚信原则的法条单独列出,而是与当事人处分原则放在一个条文中规定。尽管在表述上分为了两款,但是已体现出立法者以诚信原则来约束当事人处分行为的立法目的。与此同时,新民事诉讼法的第65条(有关当事人证据失权)、第112条(制约当事人利用恶意诉讼损害其他人的权益)、第113条(制约被执行人利用恶意诉讼躲避生效文书中的义务)等,都是对当事人失信举动的抑制。另外

4、,新民事诉讼法在第44条第三、四款对回避情形的增加规定,第152条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增加规定等,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官诚信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有以下内涵:一为行为意义上的诚实信用;二为实质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前者系指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实施诉讼行为时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以及法官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行为时主观上均应诚实、善意。后者是指法院等在诉讼进程中要保持两方的利益对等和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对等①。诚实信用原则无疑是规制当事人诉讼中部分权能的手段,对于法院也是限制其自由裁量权的方式。但我认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应仅针对当事人所进行的活动专门规制,避免当事

5、人擅用权利;若法院依据诚信原则发挥其自由裁量权,即代表默许“感情司法”,这偏离了审判权的既定轨道。二、确定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参见聂明根:《民事诉讼法上诚实信川原则研究》,载陈光巾、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从》笫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328-329页。国内民诉法中,诚信原则是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时理当做出善意的行为。从当事人角度来看,当事人应诚实地行使诉讼行为。故而该原则在实务中确有此需求。首先,为避免辩论主义固有不足促生了诚信原则。根据民事司法程序深度变化的发展,民事诉讼模式渐渐向当事人主义转化。辩论主义指的是诉讼材料也就是事实等在诉讼程

6、序中当事人提出的原则。依照辩论主义的标准,法院只根据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进行考察,反之,如果当事人没有向法院提出的事实,法院也就不应该作为裁判的根据。这就是说,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实际上是限制了法院所做出的判决的。当事人自己承认事实以及并未提出质疑的事实情况,是要作为法院判决的根据的,自认约束法院的判决;法院对当事人之间存在疑问的实施情况进行裁判时,判定双方争议的证据应该是当事人所提及的,任何并没有被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都不应该被法院所查证。辩论主义即为达到查知真相的目标进行而使用的规则,@它的作用即在于寻找到真相。辩论主义要发挥作用,不仅要求法官行使释明权,而且要求当事人遵守诚实信用

7、原则,当事人负有真实陈述义务,当事人不能提出明知是不真实的事实。假设失去诚信原则对各方参与人的制约,参加人就可以随便地表述任意事实,也有可能在知晓对方参与人表达案情失实的情况下还是采取默许的态度,这样一来,如果这种情况下审判者仍采取辩论主义,就会不可避免的导致一些曲解了诉讼活动本来性质的结果。在国内的民事诉讼实践过程中,基本都对审判者采用释名义务的权利形成共同的看法,审判者们也都能做到审慎自觉地采取该项权利,不可否在円本,有关辩论主义的根据的学说很多,有私权自治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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