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存在的问题及破解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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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存在的问题及破解路径2016-04-0815:02:37

2、来源:屮W法院网徐州云龙法院I作者:褚艳萍一、引言洪某诉柳某、徐州某电器有限公司、朱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屮,柳某、徐州某电器有限公司向洪某先后借款100万元、30万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三分。柳某A洪某支付上述100万元7个只的利息21万元,后无力偿还,由柳某向洪某书写总借条一张,约定借款金额为160万元,借款人处育柳某、徐州某电器有限公司签章,担保人处有朱某签章。经催耍未果原告洪某诉至法院。一审承办法官认为,虽然被告柳洲按照月息三分向原告支付

3、至2011年11月共计7个月的利息,似被告均未主张超过部分冲抵木金,故法院不予调整。判决被告柳某、徐州某电器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木金130万元并支付利息,在利息的计算中按照两笔借款约定的期限将利息计算方式调整为银行M期M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本案一审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认为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其享冇屮抵的权利,并将超出M期M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冲抵木金,虽然该案在二审过程中以调解结案,但是却引发我们对法官释明问题的无限思考。关于法官释明在理论界已有许多论述,但是这些论述大都集中在引介德曰法官释明制度上

4、,对于司法实践屮如何规范法官释明行为、提升司法效率、维护公平正义等具体问题却鲜有论及。实践屮办案法官为是否应当释明,释明到何种程度等问题左右为难的情况屡见不鲜,现冇法律规定难以提供确切的适用依据,为此宥必耍对法官释明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调研,厘淸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W法官释明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二、法官释明的运行现状及存在问题法官释明系属法院诉讼指挥权,具有职权主义倾向,该制度是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为前提,以削弱当事人主义绝对化为目的而设立的特殊制度。当前我国己进入司法改革深水区,如何既剔除职

5、权主义弊端又不掉入绝对当事人主义的泥潭,是我们面临的•一人课题。许多学者认为规范应用法官释明是解决该问题的冇效途径,但是就Am而言,我阔法官释明制度在法律规定和实践运用中尚且存在许多问题。(一)立法缺失与司法需求问的矛盾。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有关法官释明的规定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等条文中。这些条文无论从实质内容还是从效力位阶上均远远无法满足当前司法改革的需耍。而在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岡和口木等鬧家,均在民事诉讼法

6、中对法官释明加以规制。相比较而言,我W在立法层而上对丁•法官释明的概念、内容、方式、责任、当事人的权利救济等方而还处在空0状态,而在司法层而,法官释明可以说儿乎贯穿于每一个案件的审理。如此,立法层面上法官释明的行使范围过于狭窄,而司法实践中在审理案件的各个环节需要法官进行释明的情形乂随处可见,导致办案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无所适从。(二)正当行使要求与实际运用失范间的矛盾。法官释明制度设立的初衷hl然是为了避免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弊病,但是法官释明必须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框架下进行,不能超越法定的范m和程序不当使用。在

7、我国司法实践屮,由于相关法律不够健全,法官在判断是否需要进行释明吋缺乏相疢的法律依据,容易导致在不该释明吋释明、对不该释明的内容加以释明、以错误的方式加以释明等不当释明问题,既动摇了法官居中审判的中立地位,又招致诉讼当事人的不信任。这一问题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官固守职权主义思维方式,在诉讼屮滥用权力,无视当事人的主体地位越俎代庖;另一种情形是法官走向当事人主义的极端,放弃对庭审的掌控及对当事人的引导,过分强调当事人的对抗辩论。三、寻求现有法律框架下规范法官释明的可行途径(一)确定法官释明的行使原则法官释明是指

8、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主张或者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充分或者有矛盾,或者冇不当的诉讼主张和陈述,或者所举的证据材料不够而误以为足够了的时候,法官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醒、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确的予以澄清,把不充分的予以补充,把不当的予以排除,提示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便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行为[1]。从法官释明的概念屮,我们可以总结出法官释明的特征:一是行使的主体必须是法官,它属于法官诉讼指挥权的范畴;二是行使的范岡贯穿于整个诉讼阶段,包括立案受理阶段和审理裁判阶段;三是行使的方式是通过发问、提醒、启发等方式让当事人对u己的陈述及

9、举证宥清醒的认识;四是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在当事人的主张或者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充分或者冇矛盾,或者有不当的诉讼主张和陈述,或者所举的证据材料不够而误以为足够了的吋候,这也是尊重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下当事人辩论权和处分权的应有之意;五足行使的目的是为了齊清事实,法官启动释明行为是为了尽可能地还原案件客观事实,为最终裁判结果提供事实依据。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加上每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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