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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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审核工作指引 一、审核授权《证券法》第131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4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证券公司不得聘任、选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前款规定的职务;已经聘任、选任的,有关聘任、选任的决议、决定无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

2、)第3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证券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责。《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5条:—23—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核准。二、审核依据

3、《证券法》第131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证券法》第132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

4、、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法》第133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公司法》第1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3—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5、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

6、负责人:  (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三)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四)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3—》(证监会令第88号)第8条: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7、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10条: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三)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11条:独立董事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

8、券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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