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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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2、第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长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

3、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参保人员依照本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属以上用人单位(含地处县域内的

4、市属以上用人单位)和市以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区属用人单位(含区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县(市)属用人单位(含县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规划;  (二)贯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配套办法;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律

5、、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办法,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进行定点资格审查和年审;  (六)会同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监督、检查和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收费标准及医疗技术服务质量。  第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二)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上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三)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收费标准及医疗技术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有关基本

6、医疗保险的咨询、查询等服务工作;  (六)审查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  第八条市、区、县(市)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人员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批核定。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等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全额安排。  第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有权检查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有权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十一条卫生、药品监督

7、、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接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基本医疗费用的需要,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率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  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括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部分),由

8、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为缴纳。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当年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和缴费手续。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扣,也可直接受理用人单位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的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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