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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水利部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水规计〔2012〕283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推进水利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水利行业特点,我部研究制定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贯彻执
2、行。 水 利 部 2012年6月19日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水土保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水土流失治理区
3、域,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范围(以下简称“四荒”)。 第三条 国家对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坚持科学引导、积极扶持、依法管理、保护权益的原则,治理工程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管护”政策。 第四条 国家鼓励民间资本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在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五条 民间资本投资人(不含无偿捐赠资金)是民间资本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管职责。第二章 参与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包括小流域综合治理、坡
4、耕地改梯田、水土保持植物种植、淤地坝建设等各类水土流失治理开发,以及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水土保持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等。 第七条 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可采取以下投入方式:(一)资金投入;(二)实物投入;(三)劳力和机械投入;(四)其他投入。 国家鼓励社会和个人无偿捐资支持水土流失治理。 第八条 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以流域(片)为单元开展集中连片水土流失治理开发; (二)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使用权等方式对“四荒”资源进行治理开发; (三
5、)民营资源开发企业结合生产生活环境改善对周边区域进行水土流失治理开发; (四)结合水土流失治理进行的水土保持植物资源开发利用; (五)以其他方式参与治理开发。 第九条 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应依法与有关方面签订治理开发协议,涉及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还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三章 鼓励政策与扶持措施 第十条 国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按相关政策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类用于水土流失治理的资金对规划范围内民间资本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各类金融机构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6、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植物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为民间资本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服务支持,指导民间资本投资人做好治理工程设计和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民间资本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依法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享有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和参股经营等权益。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水土保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民间资本投资人,应依法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对民间资本投入较大、治理效果显著的水土保持工程,在工程竣
7、工后,可以民间资本投资人名称标示。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十六条 民间资本投资人依法享有其出资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设施,国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征收或征用民间资本参与治理开发的水土流失土地,应依法对其治理成果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水土保持规划的前提下,民间资本投资人享有治理开发自主权。 第十九条 民间资本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成果享有平等进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权利。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 第二十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公告辖区水土保持规划和近期治
8、理范围,为民间资本投资人提供有关水土流失治理信息,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人在公告区域范围内进行相关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第二十一条 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应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和有关规程规范编制治理开发实施方案,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拟申请水土保持资金扶持的项目,应在申请中注明。 第二十二条 治理开发实施方案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及相关部门审批后,民间资本投资人应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依法承担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落实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防止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第二十三条 民间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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