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司法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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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门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类别名称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法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

2、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6月29日公布《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5月19日颁布部门规章1、《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颁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颁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3、《公证人员清廉服务的若干规定》司法部颁布,自1989年12月19日起施行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颁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5、《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颁布,自2008年5月28日起施行6、《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颁

3、布,自2008年5月28日起施行7、《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司法部颁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8、《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司法部颁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9、《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颁布,自2005年9月30日起施行10、《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颁布,自2005年9月30日起施行11、《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颁布,自2002年7月3日起施行13

4、、《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司法部颁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4、《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颁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5、《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颁布,自2005年5月24日起施行16、《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颁布,自2000年3月31日施行1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颁布,自2000年3月31日施行地方法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规章1、《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广

5、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6年4月20日起施行2、《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1年11月20日起施行江门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第5页共6页行政执法主体:江门市司法局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序号处罚行为(违法行为)处罚种类依据执法机构1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警告、罚款,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公证律师管理科2律师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警告、罚款,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6、》第四十七条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公证律师管理科3律师在同一案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警告、罚款,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公证律师管理科4律师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人或以其他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的警告、罚款,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

7、处罚办法》第八条公证律师管理科5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警告、罚款,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公证律师管理科6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警告、罚款,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公证律师管理科7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的警告、罚款,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1、

8、《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公证律师管理科8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警告、罚款,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1、《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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