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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约定财产制对夫妻双方的约束力 摘要本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约定财产制在实际运用中所产生的问题,就约定财产制对夫妻双方的约束力作了简要的探讨和论述。 关键词约定财产制婚姻关系司法解释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0-282-02 所谓约定财产制即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对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通过契约的方式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从本质上讲这种契约是夫妻关系存续
2、期间对双方财产进行约定的合同,其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又区别于法律原本定义的分配方式,其更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尽管修订后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规定较以往全面得多,但相对于司法实践来说仍较简约。《婚姻法》只有一个条文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婚姻法解释(一)》也仅有一条说明。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虽然有大量内容是与夫妻财产制度相关的,但除了一条内容涉及约定债务,对约定财产制仍旧少有提及。《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约定财产制】中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
3、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
4、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由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本身尚不健全,法制宣传也不够,至今仍有许多人甚至不知道夫妻财产可以约定。一些夫妻即使对财产进行过约定,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具体可参照的内容较少,使得双方约定的方式和内容并不规范。一旦面临财产分割,这种约定会因难以得到有效性的确认,从而成为一纸空文,最终导致夫妻对财产分割仍会争执不下。因此,在夫妻财产约定中有效成立的要件以及实践中涉及的一些特殊问题,立法还应给予明确。囿于篇幅,本文中笔者仅仅拟从夫妻约定财产
5、制的效力方面探讨这种制度对夫妻双方的约束力以及救济措施。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对内效力即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约束力。第二,对外效力即约定财产制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在对内效力方面,《婚姻法》规定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只要夫妻在财产约定中符合约定的一般条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其约定没有发生对外效力,对内效力亦应承认。夫妻一方无法无法证明善意第三人知道其财产约定而连带清偿债务后,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应当予以支持。 二、约定后的一方不履
6、行问题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要夫妻约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一旦成立,即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严格遵守。但是,夫妻关系毕竟不同于发生在一般公民之间的合同关系,当一方违反约定或不履行义务时,违约责任往往难以追究,强制执行更不便使用。因此,就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如:当夫妻约定合法成立后,一方能否反悔?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关于情势变更的理论能否适用于夫妻财产约定? (一)关于情势变更的问题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
7、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而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夫妻进行财产约定后,同样可能发生情势变更的问题,如一方下岗失去原有收入,一方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在这种情况下,夫或妻一方已经没有条件再继续按照原有的协议履行义务或者说夫妻双方对未来财产的约定不能实现了,那么一方是否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了呢?《婚姻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那是否就可以直接适用民法中的情势变更理论,允许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约定,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呢? 但是在新出台的《合同法解释二》中对情势变更原则有了进一步的明确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固定。其中第二十六条如此描述: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
8、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