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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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户口登记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规范。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户口登记管理是指公安机关对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和更正等进行确认和管理的行政行为。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和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下同)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第五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经常居住的公民,应当依照本规范履行户口登记。每

2、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六条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本人应当及时、主动到公安机关申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由监护人或者户主代为申报。第七条公民办理户口登记,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具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33第八条户口登记管理由取得任职资格的民警承办。公安机关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在户籍民警指导和监督下从事户口登记事项受理、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户籍民警任职资格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市公安局制定。警务辅助人员应当进行岗

3、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第二章立户第九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第十条公民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实际居住的,可以在该房屋所在地设立家庭户;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可以在注册地设立集体户。同一地址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家庭户或集体户。第十一条设立家庭户,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申报。农村地区公民申请设立家庭户的,应当同时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明。第十二条设立集体户,应当由单位法定代

4、表人或者委托人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介绍信;(二)办公场所权属证明;33(三)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在就业地无直系亲属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单位职工可以在该集体户登记户口。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根据户口管理需要,可以在辖区设立社区集体户,登记既不符合家庭户又不符合集体户落户条件的人员户口。第三章户口登记第一节出生登记第十四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本规范中另

5、有规定的除外。出生登记前父母离婚的,应当由抚养方申报,并提交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第十五条政策外生育和非婚生育人员,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持《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报。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第十六条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到卫生计生相关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后申报。33第十七条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第十八条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

6、的华侨,或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可以持《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在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第十九条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报。第二十条本人出生在外国,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回国后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未取得外国国籍、退出外国国籍、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未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声明或者证

7、明;(二)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三)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出境入境证件。第二十一条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或者部队驻地集体户申报,也可以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男方为现役军人、女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女方申报;女方为现役军人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在女方部队驻地申报。33第二十三条夫妻双方户口均在高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夫妻一方户口在高校学生集体户、另一方在非高校学生集体户

8、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高校学生集体户一方申报。第二十四条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登记。第二节收养登记第二十五条公民依法收养未成年人,应当持收养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向户口所在地申报。第二十六条1999年4月1日后,国内公民因不符合收养条件而私自收养的人员,公安机关要采集被收养人血样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具有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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