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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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文章来  源初中教师网w9  1    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市教育局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

2、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第二章招生和新生入学  第四条中小学招生必须强化依法治教的观念,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当年的招生政策及规定。  第五条高中招收新生一律使用全省统编学号,学生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分配给各校的高中招生计划,只限在本校范围内使用,校际之间不得通用。公办学校不得举办复读班,也不得招收已毕业学生插班复读。  第六条初中招生坚持实行中小学挂钩,小学毕业生实行免试

3、就近升入户籍所在地初中的办法。  第七条小学招生坚持按学区招收6周岁适龄儿童就近入学的原则,确保适龄儿童依法按时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农村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按7周岁入学。任何公办学校不得拒收本学区内有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按时入学。适龄儿童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必须由儿童的家长(父母或监护人,下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8周岁。  第八条长期在城区从事工商业并有相对固定城区居住场所的农民工子女享受与城区居民子女同等

4、待遇。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其子女入学须同时出具以下证明:一是本人工商营业执照或正式的劳动合同证明;二是本人在城区的房权证或城区内房屋租赁合同;三是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四是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

5、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第九条新生应持九年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或录取通知书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初中、小学学生由学校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入学。  第十条学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班额。学校

6、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高中每班不超过56人。推行小班化教育的学校,班额可掌握在30人以内,特殊教育学校的班额掌握在6—12人。  高中新生注册学籍时,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及其他学校在籍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生等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学籍,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转学和借读  第十三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

7、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四条由外地转入我市的初中、小学生应持本人常住本市户口、家长调动或迁移证明、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审查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  由外地转入我市的高中学生,除交验上述转学证明外,还须同时持原地的转学介绍信、省统编学号、地市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外省转入我市的,须有省级学业水平考试机构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和在原校使用的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否则不予接收。  在外地一

8、般高中就读的学生,不得转入我市重点高中(含省级规范化学校);同级重点中学之间,可以办理转学。    第十五条本市学生转往外地的,应持户口迁移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向学校提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发给转学证明和本人档案(加封盖章),然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备案手续。转往外省的高中学生在本市签署意见后,到省教育厅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办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第十六条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得转学,初中学生在本乡镇内不得转学,小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初中和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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