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如何落实坦白从宽及构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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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如何落实坦白从宽及构建前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都有所体现,但立法上存在缺陷、程序上执行困难使该制度的发展停滞不前,尤其是无法落实坦白从宽制度和前科消灭制度,为此,需要从法学法律层面和体制层面逐步完善这一制度的建构,本文对此作出浅析和初步的完善建议。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关于完善认罪认罚制度的背景,最高院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决定中明确提出的“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布了《人民法院

2、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其中第13项就具体提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案件的诉讼程序、处罚标准和处理方式,构建被告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分流机制,优化配置司法资源”。认罪认罚的概念表述为行为人表现出认错悔改的心理状态且承认自身的犯罪,并自愿接受当罚处罚的行为。相应的认罪认罚从宽就是指对于认罪认罚的人予以相对缓和的处罚以及刑法评价。该制度体现了刑法预防犯罪的社会作用以及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法政策。(二)我国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

3、度的法律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在刑法定罪、量刑、行刑的不同阶段中,以及刑事诉讼法的具体程序和新的刑法修正案中。具体如下:1.在定罪上的体现:首先是刑法但书中关于出罪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若行为人有了悔改的意识并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则有相对较小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即危害不大,应当获得从宽的法律评价。其次,关于违法性认识虽在刑法中未做明确规定但是从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界定中可以得出故意犯罪希望或是放任违法性结果在此过程中是有认罪的机会的,放弃该机会就会造成更大的人身危险性。2.在

4、量刑上的体现。刑法总则中对于犯罪中止、坦白、自首、立功均有免除处罚或从轻处罚。《刑法修正案(九)》中则对具体犯罪有具体的量刑规定,例如对于贪污犯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赃、真诚悔罪,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就是贪污罪从宽处罚的裁判标准。3.在行刑中的体现。刑法执行阶段主要规定了缓刑、假释和减刑制度。“认罪悔罪表现”、“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等均体现了从宽处罚的悔改心理前提。(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缺陷我国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够重视,

5、实体上缺乏明确的规定,程序上可操作性又不高。二、坦白从宽制度(一)制度简介以及政策困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是我国刑事政策之一,但近些年来该政策走到了一个尴尬地带,废除声不绝于耳,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首先,该政策虽与自首和立功均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但由于坦白从宽是量刑中的酌定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就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况且没有硬性的法律规定予以保障,从宽幅度也十分有限,于是落实也很有限,人们思想上也对刑法裁判失去信任,更有甚者传出了“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荒诞说法。其次,缺

6、乏一个详尽的司法解释,现行的解释大多笼统带过,而且加入了一些并不必要的限制条件,使得坦白从宽的实用面积缩小;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制度有误解,比如认为抗拒从严制度是在变相的高刑讯逼供,有悖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沉默权。最后,司法工作人员对政策贯彻不彻底。但是该政策的重要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它给犯罪嫌疑人一个改正的机会,宽严相济,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罪犯的家属也是一种慰藉,同时,坦白从宽可以节约侦察与诉讼的资源,维护社会的和谐。(二)如何落实坦白从宽制度该制度不能废除只能改善。我认为改变这一困境的出路就是提高认

7、识,将该政策划入立法范围,并且加强政策的执行力和提高对政策实施的监督。坦白从宽立法,将认罪态度列入量刑考量范围,去除单一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偏见,也就是说把坦白从量刑的酌定情节改为同自首、立功一样的法定情节。在刑事诉讼中也要完善坦白从宽政策。第一,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且同意使用简易程序”的时候严格适用简易程序,同时节约了认罪被告人的时间(即程序收益)和司法资源。第二,对于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达成和解的案例可以从宽惩罚或者直接不起诉,给犯罪嫌疑人一个宽大处理的机会。三、前科消灭制度(一)前科

8、消灭制度简介前科即曾受有罪宣告或者有罪判决的一种法律事实。它给罪犯贴上了一个携带终身的不良标签,限制了犯罪人的各方面权利,尤其对于他们“无痕”回归社会是一个巨大的障碍,即限制了行业准入的范围。虽说前科制度在保障人权的在保障人权的大环境下格格不入,但就我国现在的社会情况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上来看前科制度还是有其存在的意义的。它是基于对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产生的,即将主体的“一贯表现”列入定罪标准,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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