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实务课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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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实务主讲人:赵敏导言课程性质课程内容学习方法和要求课程内容第一部分为检察制度基础理论。该部分着重介绍检察的概念;西方与我国检察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我国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任务、职权;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内设机构和检察官制度;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第二部分为检察实务。该部分着重就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办理的几种主要业务进行介绍和讲解,具体涉及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刑事抗诉;刑事监督;民事、行政监督。课程要求(1)正确认识课程的性质、任务及研究对象,在此基础上,

2、力求对课程的体系、结构及具体内容有一个总体把握。(2)牢固掌握课程所涉及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实际业务操作程序,在此基础上,熟练地掌握基本的操作技能。(3)学会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案例分析水平。推荐阅读书目1、梁国庆主编《中国检察业务教程》(修订版),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7月第一版;2、李士英主编《当代中国的检察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12月第1版;3、孙谦主编《中国检察制度论纲》,人民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一章检察制度概述一、检察的概念1、检察的字义、词义从字义上看,“检”字有约束、限制、法度之意;“察”字

3、有考核、调查、查举之意。我国《现代汉语词典》将“检察”解释为“审查被检举的犯罪事实”。2、检察的概念在我国,“检察”一词已经成为表述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活动的专用概念。“检察”,是指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和经济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审判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的活动。简言之,检察,即法律监督。二、检察制度的产生与发展1、西方国家检察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在历史上,最早建立检察制度的是法国。14世纪初,国王腓力普四世将“国王

4、诉讼代理人”改称为“检察官”,普遍设置于各级法院。检察官一方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犯罪进行侦查,批准对被告人的起诉书,参与法院的审讯;另一方面代表国王对地方当局进行监督,成为国王在地方的耳目。腓力普四世新建立的检察官制度,被认为是现代检察制度的开端。■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特点28大陆法系检察制度创制的目的,一是为了废除当时诉讼中的纠问制度,确立诉讼上的分权原则;二是为了创设一个受过严格法律训练和法律拘束的客观公正的检察官署,以控制警察的活动,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三是为了守护法律,使客观的法律意志贯通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因此其发展模式

5、是以国家权力至上的价值趋向为轴心。基本特点是:第一,检察机构的实际地位高于当事人,负有保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的义务;第二,检察机关在侦查和公诉方面的职权和职能十分广泛,而缺乏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第三,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和检察官管理制度比较严格。■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特点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发展模式是以个人权利优先保护、以公民权利制约司法权力的价值趋向为轴心。基本特点:第一,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的法律地位与公民权利对等,其诉讼地位受当事人主义的平等原则所支配;第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职权受到很大限制,而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却很大,使检察官

6、有充分的权力实现与当事人的“认罪交易”;第三,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和职业化建设比较松散,英国直到1986年才建立起统一的检察机构。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特点:检察机关的设置:英国的最高检察机关称为法律事务部,也称为总检察署,由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领导。美国没有单独设置中央检察机关,而是在司法部中设立名为联邦检察官的机构。检察机关的职权:英国主要有:(1)对重大刑事案件的侦察、起诉。(2)出庭公诉,监督审判活动。(3)维护公益,参与部分民事诉讼。(4)充当王室和政府的法律顾问。2、中国检察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历史上的御史制度。具有现代意义的中

7、国检察制度,产生于清朝末年。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基本沿袭了清末的司法制度。国民政府。国民政府建立后,取消了检察机关的设置;1932年,建立检察机关,但一直实行“审检合署”制度,直到1980年7月1日才改为审检分隶制。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1)创建时期(1949年~1953年)1949年第一届政协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各级人民检察机关相继开始建

8、立。根据这两个法律,检察机关是独立的国家机关,职权主要有:第一,一般监督,即对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第二,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及实行司法监督;第三,参与民事和行政诉讼。(2)发展和波折时期(1954年~1966年)1954年,第一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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