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法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价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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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理、法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价值研究情、理、法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特色在五千多年的中华文明史中发挥着愈发厚重和持久的影响力。三者的结合无论是在中国古代还是现代社会都是国家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古代,情、理、法一直引导人们在交往中选择行为和权衡得失;即使在今天,西方思想家也时常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营养滋润本国法律文化。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和演变深刻影响了周边国家的法制化进程,也对本国法制社会的法学价值有着重要影响。本文认为细致分析情、理、法的关系,把握好三者的平衡点,能为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的社会公信度,维护当代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五千年

2、多年的中华文明积淀了优秀的法律文化。以情、理、法为特色的法律文化正由传统法律文化向现代法律文化转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进程正在不断加快,但传统法律文化价值和观念仍存在保留,尤其情、理、法三位一体的法律文化特色依然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发挥显著作用。因此,情、理、法的和谐共存依旧是古往今来人们最臻于完善的境界。一、情、理、法的涵义与关系(一)情、理、法的涵义情是指涵盖感情层面的内容,既包括人之情感也包括国情、民意及社会舆情等。放在司法实践中就是说法律的规则制定和司法裁判结果要考虑并符合民众的情感诉求和国家社会的

3、现实情况,使社会能普遍接受。理指的是类似社会发展规律、风俗习惯及生活共同准则等人们共同遵守的基本规律。例如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法就是统治者经过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若要更好地把握三者的关系,就要分析三者的内涵,从而能发挥其重要作用。(二)情、理、法的关系1.法与情的关系:(1)法与情的统一通常是“法即人情”,突出情的主要地位,情不能适用的地方就依靠法的力量,反之亦然,这样情与法才能和谐共存。(2)法与情的对立凝聚于古代社会的复仇现象。即在古代复仇是一种天经地义的义务。如儒家经典认为“子不复仇,非子也”。但是根据法律,复仇杀人又是严重的

4、违法行为,在唐代,法与情的对立仍存在于复仇与法律之间。2.法与理的关系:首先,法是要讲理的。法应当力求制止纷争,追求公平这就要求在诉讼时要讲理,无论是天理、情理还是事理、法理。法官裁判的过程就是讲理的过程。其次,法与理的冲突是普遍存在的,如“合理的不合法”、“合法的不合理”此类说法。3.情、理、法三者之间的关系:三者的关系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基本上通过它们现在的顺序来体现自己在传统文化中的等级地位。然而,情、理、法的关系也并都如此简单。无数学者为了它们这种纷繁复杂的关系而上下求索。我国古代社会中,官吏在审案时同时拥有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且追求兼顾情理法三种元素

5、的理想境地。同样,在处理一些刑事或者民事纠纷时,三者也是紧密结合的。新中国成立后,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的建立瓦解了情、理、法三位一体的格局。但现如今的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合法不合理、合情不合法”等现象还会在一定的场合下发生冲突,然“情为根源,理是用,法次之”的情理法结合的纠纷处理模式始终贯穿于我国传统社会中,人们以民意为本,将情理作为外在表现,将法作为最外层的保障,在维护阶级统治和制定政策时顾及到国情民意,同时避免与其发生冲突。二、情、理、法的国内外研究现状情、理、法的和谐共存始终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旨。这一问题颇受中外学者的关注。国内法史学者,如范忠

6、信教授对中国古代情理法三者关系进行过研究;法学名家俞荣根对情理对法的制约功能相关问题进行过讨论;郭建对情理的内容和实践的表现进行过论证。国外学者对情理法也颇有研究。日本滋贺秀三认为情、理、法中有两个相反的对立关系:首先,法具有实定性,而情和理具有非实定性;其次,法与理具有客观性,而情具有主观性。在美国,学者黄宗智则侧重研究本土实践,力求从中国法律的历史文化发展中探究中国法律别具一格的发展模式。前述国内外学者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情理法有着深入的理解和探究,他们所研究出的成果对后世人们对传统法律文化和情、理、法的认知有甚为深刻的影响。三、情、理、法的和谐共存是

7、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导性价值取向法学家郑成良说:“一个民族法律文化最深沉的内核是由该民族的法律情感构成的”。而情理法中则蕴含着五千多年的中华文明,流露出中华民族丰富的法律情感。情理法三者的和谐共存同我国构建和谐的社会文化一脉相承,这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崇尚“和谐”的理想。情、理、法三者的和谐共存关系所构成了中华民族独特的法律文化构型。法是其外在表现形式,而情与理随着时代的变迁、地点的更换及人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内容。传统中国中,情、理、法共同调整着各种社会关系,是古代统治者维护秩序遵循的原则,也是人们处理人际关系的准则。情、理、法三位一体的法律文化构型成为

8、古人选择行为模式与衡量得失的标准。譬如,中国古代的司法官身处古代中国行政体制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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