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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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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信访定期督查工作制度为进一步促进信访督查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信访督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河南省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督促检查与协调、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督查的范围 (一)对全市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各项决策、部署的情况进行
2、督查。 (二)对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进行督查督办,督促承办单位按时办结信访事项。 (三)对市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进行督查督办,并将督查督办情况及时向作出批示的市领导反馈、报告。 (四)对各县(区)、各部门办理的重大疑难信访事项进行督查、协调和指导。 (五)对赴邕、进京非正常上访数量大、问题多的县(区)、部门和单位进行督查,促使其尽快扭转局面。 (六)其他应当督查的信访案件。 三、督查的主要职责 (一)督查反馈:对责任单位办理重大疑
3、难信访案件的进度、措施、效果进行跟踪督查,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 (二)督促落实: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信访案件,对进展缓慢的进行督促,对久拖不决的限时处理。 (三)提出建议:指导责任单位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处理信访案件,对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县(区)、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会同有关部门理顺关系,协调和推进案件的处理。 四、督查的方式 (一)根据不同情况,督查督办可采取电话催办、发督办函、听取汇报、现场督办等形式进行
4、。一般情况下,逾期3天仍未回复的应予督办。 (二)对涉及多个部门或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可联合有关单位组成督查小组进行督查。 (三)对多次督办仍不回复办理情况,又不说明理由的责任单位,或多次督查仍处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将责成说明情况或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责任追究。 五、督查的程序 (一)督查督办事项的立项 1、上级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应报市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示后交办;市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承办单位要及时办理。 2、列入督查督办范围的事项,原则上要按照“一事
5、一项”的要求立项。 (二)督查督办事项的交办 1、立项处理的督查督办信访事项,经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起草交办函,交办函内容应明确交办方式、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办理要求和办理时限。 2、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和市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要根据问题的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确定办结时限。突发紧急事项,承办单位要立即办理,办理时限视情况确定为1至3天;较为紧急的,办理时限为15天;一般情况下,办理时限为60天;情况较复杂、处理难度较大的,办理时限为90天;上级机关或市领导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办
6、理。 3、直接向各县(区)、市直部门负责同志交办和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各县(区)信访办、市直部门信访工作机构转呈有关负责同志本人阅。 (三)督查督办的实施 1、在规定时限内承办单位未办结交办事项的,应及时跟进督办,并要求承办单位说明理由或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2、重点交办件应当派员到承办单位定期实地督办。可就信访人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向有关部门核实情况,查阅有关材料,听取信访人、相关组织和人员陈述事实和意见。核实完毕后,可以视情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反馈意见。经多次协调
7、、督办的重点信访事项,应当将督办过程及办理情况及时向批示领导报告。 3、一般交办件到期未反馈办理结果或办理进展的,要在逾期的第1个工作日发函催办。经第一次催办仍无结果或办理情况的,应在第一次催办后的第16天再次发函催办。 4、督办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予以通报。市信访局根据督查督办情况发文向市领导及各有关单位定期或不定期予以通报。 (四)上报与反馈 1、按《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信访事项办结后,由有关承办单位书面答复信访人。 2、审核办结事项要逐一把关。上级机关要求回报结果的信
8、访事项先由承办单位提出审核意见,报信访部门审核后再上报;上级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回报结果的事项,信访部门审核后,要送本级党委、政府分管或包案领导同志审核同意后再上报,重大信访事项要经过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定。 3、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材料必须规范。属逐级审核转报的情况报告,每一级都应有明确处理结论意见。情况报告应以正式文件上报,加盖公章,并同时附上电子文档。 4、对特殊情况暂时无法办结的信访事项,经批准可暂缓办结,待进一步查清、有关手续和材料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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