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习总结_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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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训学习总结培训学习总结培训学习总结  培训学习总结  通过两天的所得税清缴培训,使我对20xx年所得税汇缴有了新的认识和了解。本次培训,老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详细的讲解:  一、股权转让如何规避税收;  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三、关联公司往来及个人往来;  四、职工个所税及职工经费;  五、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股权转让交纳所得税作为学习重点,也是税务稽查。第一,企业转让股权时,一般是先分红再转让,这是因为对法人股东分红通常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个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股权转让所得将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同,因此个人股东也未收到

2、损失;第二,居民企业变股权转让,可先撤资再增资,股东从被投资方撤回资本,让被投资公司先分配,即,不涉及股权税收;第三,以股本溢价转增股本,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股权溢价转增资本是投资成本在注册资金和资本公积的内部划转,不影响计税基础。不是溢价发行需征收个所税。第四,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需作为个人所得征税。企业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

3、(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五,股东取得投资收益:对投资不足一年的需交个人所得税,投资一年以上不交所得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取得股息、红利,不交所得税;国内个人取得股息、红利,征收20%所得税,上市企业征收10%所得税。  关于股权转让纳税及生效的规定,国税函【20xx】79号通知,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股  权变更登记地点,在工商变更所属地,由转股方交纳所得税,同时,授予方也有纳税义务。股权转让生效时间意味着,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操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使股权框架协议已经签订

4、,只要股权变更手续没有变更,当年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关联方往来款金额较大或长期挂账的项目,常规稽查思路是,弄清来龙去脉,看企业是否收取利息,如果无利息,不征税;如无利息,但用借款所取得的其他经济利益,需征税。对于公司借款给个人,个人交纳营业税,企业可少交所税。同时,针对公司应付账款挂账,根据国税发【20xx】10号文件规定,对应付账款进行账龄分析,审核3年以上无法付出的应付账款作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针对资产溢余收入要作为所得征收税金,补缴所得税;2、罚款、滞纳金不可在税前扣除,除银行利息滞纳金;3、企业所得财政资金,根据财税【20xx】151号

5、文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社会企业等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关于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6、扣除。同时,财税[20xx]70号文件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文件还指出:企业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  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1995]065号规定,对于公司代扣代缴

7、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3、劳务报酬所得;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5、财产租赁所得;6、财产转让所得;7、偶然所得。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关于年终奖扣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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