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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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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金税三期培训文档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政一处钱伟锋2016年7月13日培训要点背景主要变化操作演示123KEYPOINTS背景2014年10月起《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试运行,其中对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进行了统一和规范2015年3月起《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正式施行背景2015年9月税务总局对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表单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2016年7月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在厦门正式上线运行,该系统在操作层面上对城镇
2、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数据结构提出了新的要求背景2015-03关于做好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源重新登记的通知2016-02关于开展金税三期数据补录工作的公告2016-03关于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调整后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06关于金税三期上线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维护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07关于进一步做好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维护的若干提醒主要变化-税源登记不同土地项目(即不同产权证书号)必须分别填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不同房产项目(即不同产权证书
3、号)必须分别填报税源表;不得将多幢房产合并成一条记录减免税信息在税源登记时采集主要变化-税源登记对同一土地项目基础信息,仅应登记一条税源信息对同一房产项目基础信息,仅应登记一条“从价计征”税源信息,同时最多仅登记一条“从租计征”税源信息在采集“从租计征”数据之前,必须先采集“从价计征”数据。无论房产是否全部出租,纳税人均须录入“从价计征”的相关信息。其中,在全部出租的情况下,“从价计征”中“房产原值”=“出租房产原值”,不会产生从价计征的应纳税款主要变化-税源登记对同一税源向多个纳税人出租,应汇总填写出租面
4、积、租金收入等信息(承租方信息填写其中一个即可)若确需登记为多个税源(如不同租赁期),则应先登记为多个房产基础信息主要变化-税源登记按照“谁纳税谁登记申报”的原则,对于租入(含转租)土地、房产税源,若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义务,则不需进行税源登记当税源发生变化时,视具体情况,既可以进行税源修改变更,也可以进行税源终止主要变化-申报纳税人在同一税款所属期内存在多个有效税源,不能选择单个税源进行申报由于所有申报数据(包括减免税信息)均来自“税源信息采集”,因此,申报时只需录入税款所属期即可申报土地使用税、从价
5、计征房产税时,须录入完整的半年申报期(如申报2016年下半年任意期间税款,所属期起止均应分别录入“2016-07”和“2016-12”)主要变化-金税三期对于原有税源中不符合金三系统数据规则的记录,无法进行数据迁移。因此,纳税人在首次纳税申报前,务必仔细核对网站已有的每条税源,以免造成错误或遗漏。如有错误,应及时通过“税源修改和变更”进行修改;如有遗漏,应及时通过“税源登记”进行新增主要变化-金税三期税源有效期始对于土地使用税和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为避免对前次申报期中已申报纳税的原有税源重复计税,在金三系统
6、中其“税源有效期始”自动调整为“2016-07-01”;前次申报期后新增税源的“税源有效期始”保持不变主要变化-金税三期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止对于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止是计征房产税的重要依据,即计税时间始止(指未申报期间)。为避免重复计税,前次申报期中已申报纳税的原有税源的“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自动调整为“2016-06-01”;“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止”自动调整为与“合同约定租赁期止”相同主要变化-金税三期申报租金收入(流量数据,无法迁移)申报租金收入是指申报租金所
7、属租赁期内应申报的租金总收入。对于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纳税人在申报前,须通过“税源修改和变更”或“从租计征申报租金收入批量变更”对“申报租金收入”进行修改补录(系统已支持批量修改)主要变化-金税三期当月应申报租金收入=“申报租金收入”÷“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实际包含的月份数“变更日期”为新“申报租赁所属期始”(如2016-06-01)的上月(即2016-05-XX)主要变化-金税三期示例:原有一条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为“2016-06-01”,“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止”为“2017-0
8、6-30”,每月应申报租金收入为1,000元,则应将“申报租金收入”修改为13,000元(=1,000元ד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包含月份数13),同时将“变更日期”填为“2016-05-31”(即“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的上月)。主要变化-金税三期若纳税人拟放弃原有税源记录,可通过“税源修改和变更”中的“税源终止”功能,录入“房屋(土地)转出时间”(新“税源有效期始”或“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的上月),完成纳税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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