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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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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教育和谐与教育公平及实现教育和谐的途径摘要:教育做为立国之本,实现社会和谐离不开教育和谐,而教育的和谐发展又必须以教育公平为前提,并且以法律为保障。本文重点阐述了教育和谐与教育公平的关系,以及教育和谐的内涵及实现教育和谐的基本途径。 关键词:教育和谐;教育公平;途径 :G64:A:1006-4117(2011)10-0291-01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在促进教育公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全面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普及程度逐年提高,高等教育通过跨越式发展进入大众化阶段;建立健全了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等
2、,这些成就为我国进一步推进教育和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以教育的和谐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一、教育公平是教育和谐的基础,必须以法律作保障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重要的关键词之一,实现广泛的社会公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点和难点。教育公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最伟大的工具”,也是重要手段。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明确指出,“要把促进教育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温家宝总理也曾强调,“教育公平是重要的社会公平”。实现教育公平既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始终不懈的追求目标。简言之,没有公平
3、就没有和谐。公平不仅是教育问题,也是个社会问题,是近代思想家和政治家所普遍关心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教育是培养人的活动,是一种将“自然人”转化为“社会人”的活动,而正是“社会人”创造了社会历史、维系着社会历史的延伸。因此,教育就是人类社会遗传的基因,是所有国家在发展进程中无法回避又需要处理的难题。在现行教育体制下,如何通过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是每个教育工应着重思考的问题。 实现公民平等的教育权必须受到法律的保障。199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五章第三十六
4、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2001年颁布的《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首次将教育公平作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教育的公平与公正性原则,更加关注处境不利人群受教育问题。努力为公民提供终身教育的机会。”近年来,中国政府签署了一系列关于公民权利的国际条约,对保障包括教育权在内的人权做出了庄严承诺。早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明确教育公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性。 二、教育和谐要解决差距和质量问题,关键是培养和谐发展的
5、人 和谐教育既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主要目标之一,更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只有教育的和谐才能造就出社会需要的各种和谐发展的人,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社会的和谐发展,教育的和谐发展与人的和谐发展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所以,实现教育和谐是当前教育领域的重大问题。 教育和谐首先是指实现教育发展的区域和谐与教育发展的城乡和谐,这是从宏观层面看。比如高考的出题与录取、大学的设立与发展、东部沿海地区与西部地区、城市与乡村的差距。这些教育上的差距与不均衡不仅反映在地方党政领导的执政意识、在教育的投入和办学条件上,也反映在教育的发展规模上与教师队伍的素质水平以及教育质量上。建设和谐教育
6、的中观层面则是要求我们要努力缩小城市中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的差距,实现校际间发展的和谐,则是和谐教育的中观层面。国家从大局出发,在高等教育、基础教育的建设和发展、职业教育的规范等方面实现教育和谐。如果细化到每一个班级、每一个人,那就是在微观层面上实现教育和谐。在大量学生是独生子女的今天,必须注重学生个体的和谐发展。和谐教育的目标之一就是让每个学生获得最适合自己的成长机会,实现最优化的发展结果。 三、实现教育和谐的基本途径 实现教育和谐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的背景中,市场经济的发展可能强化与复制现有的社会与教育不公平。政府、社会和学校都要为教育和谐
7、的建设提供各种保障措施,同时教育本身也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自觉调节自己的发展规模与速度,调节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等不合理的教育结构。就教育的发展来看,当前,在教育区域之间(东部与西部、城市与农村)、教育领域之间(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学校之间(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重点校与非重点校)、人(群)之间(优势群体与处境不利群体)都存在明显的差距。因此政府在教育和谐的实现过程中必须担当主要角色。其首要职责,就是为教育的发展提供保障教育公平基础上的有效率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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