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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2013年第3期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温泉度假旅游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山府发〔2013〕7号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经2013年4月27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并经2013年6月20日小三江温泉度假旅游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听证会听证通过,现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温泉度假旅游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三年七月二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温泉度假旅游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为确保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温泉度假旅游区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
2、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标准。-2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2013年第3期一、征地补偿标准(依照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文制定)单位:元/亩地区类别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未利用地小三江镇26520204009720275208160说明:1.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2.征用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有关规定小三江镇属九类区,因小三江温泉度假旅游区征地拆迁非公益类用地,为使项目
3、征地拆迁顺利进行,结合我县实际,本补偿标准按九类区耕地22100元/亩、园地17000元/亩、林地8100元/亩、养殖水面22933.33元/亩、未利用地6800元/亩的基础上每地类增加20%执行,即耕地26520元/亩、园地20400元/亩、林地9720元/亩、养殖水面27520元/亩、未利用地8160元/亩执行。3.房屋及其它设施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粤府办[2003]46号)有关规定执行,并结合本县具体情况制定。4.青苗补偿标准: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制定。-2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2013年第3期5.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粤府办[20
4、03]46号文第五条第(八)款第4点执行。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不予补偿。但属于历史形成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除外。在成林、中幼林内种植桂花树、罗汉松、红豆杉等名贵树种的不作补偿。7.征用耕地范围说明:包含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8.征用园地范围说明:包含果园、桑园、茶园、花圃、药材等其他多年生长作物的园地。9.征用林地范围说明:包含林地、灌木林地、蔬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10.征用未利用地范围说明:包含河流水面、湖泊水面、苇地、滩涂。11.机耕路、集体水渠属村小组集体所有。-2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
5、府公报2013年第3期二、青苗补偿标准项目补偿标准(元/亩)水稻1000番薯600花生800香芋1000杂芋700莲藕1500鱼塘1500烟叶1000木薯600蔬菜1200糖蔗900粉葛1100黑蔗(黑皮蔗)1100黄豆800棉花1000马蹄1500淮山1500生姜1500黄花菜1000注:本表未尽项目参照表内作物近状情况处理。-2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2013年第3期种类单位补偿标准(元)备注种植2年未投产投产1-2年投产2年以上沙田柚株50120180按60株/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60株/亩标准种植的以5000元/亩计算柑桔2050100按100株/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
6、算,超过100株/亩标准种植的以5000元/亩计算年桔2050100佛手50120180番石榴105080三华李105080木瓜204040柠檬2050100按40株/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40株/亩标准种植的以2000元/亩计算无花果高0.6米以下20元/株按60株/亩标准种植的以株计算,超过60株/亩标准种植的以5000元/亩计算高0.6-1.2米40元/株高1.2-1.5米50元/株高1.5米以上、直径5cm以上150元/株沙塘桔高0.5米以下30元/株高0.5-0.8米50元/株高0.8米以上60元/株种植4-6年100元/株种植6年以上120元/株 -23-连山壮族
7、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2013年第3期种类单位胸径5cm以下(元)胸径5.1-15cm(元)胸径15.1cm以上(元)黄皮株1535160青梅153090枇杷1560110桃树152560沙梨2035130板粟2030200柿子1535140枣子1535160杨梅2070210布李2070190芭蕉高1米以上15元,1米(含1米)以下5元注:果树以胸径计算(胸径=果树圆周/3.14),由地面量上第一级分枝为胸径界;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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