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日落复审制度研究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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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日落复审制度研究及启示  【摘 要】日落复审制度是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的一种,主要是防止国家对反倾销措施无限期的滥用。在反倾销措施实行一定期限后,一般是五年,生产商将面临日落复审,主管机关需要裁定继续或终止反倾销措施。欧盟作为较早建立日落复审制度的地区,其操作规程和制度逻辑已经发展得比较完善,在调查的各环节都有比较明确的做法,本文通过研究欧盟的日落复审制度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欧盟;日落复审;第384/96号条例  一、日落复审的含义及发展  日落复审(sunsetrevieission)、部长理事会(TheCouncilo

2、fMinisters)、顾问委员会(TheAdvisorymittee)这三大机构。欧盟委员会负责决定是否发起反倾销调查程序及反倾销调查的行政工作;部长理事会的作用是采纳欧委会提出的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建议,对于欧委会的建议一般是同意的;顾问委员会对欧盟委员会有关反倾销的事务提供咨询,咨询结果不具有强制性。  (二)欧盟日落复审的启动  第384/96号条例第11.2条规定了发起日落复审的两种方式:欧盟委员会主动提起;共同体生产商提出的或以共同体生产商的名义提出。实践中欧盟委员会从未主动发起过日落复审,所以只能讨论依共同体生产商申请的情形。另外需注意

3、,在复审结论作出之前,反倾销措施是继续有效的。  条例要求欧盟委员会于反倾销措施适用期限最后一年的适当时候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公布措施即将失效的通知,实践中,欧盟委员会通常会在反倾销措施届满之日前6个月发布通知,以便于共同体生产商确定是否提出申请和收集证据。[1]所以,条例具体规定了共同体生产商有权在五年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审请求。在共同体生产商提出日落复审请求的同时还被要求提供充分证据表明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会导致倾销和损害持续或复发。条例列举了若干可以证明这一很大可能性的证据,包括:继续倾销和损害的证据;损害的消除应部分或者全部归因于反倾销措施的

4、存在的证据;出口商的情况或者市场的条件的证据。  根据体例11.6条,复审应当在咨询委员会商议后由委员会实行。  (三)欧盟日落复审的调查  根据条例规定,在进行日落复审调查过程中,应给予出口商、进口商、出口国的代表以及共同体的生产商机会对复审请求中提出的问题进行阐述、反驳或者评论。在作出结论时,应适当考虑经书面凭据证实的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应对与一项反倾销措施的到期是否将很可能导致或者不很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持续或复发这一问题相关联。  日落复审调查的主要内容是审查一项反倾销措施到期是否很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持续或复发。这种很大可能性是一种程度上的

5、较高要求,在实践中,对倾销和损害的持续或复发的很大可能性的认定通常包括实质进口的很大可能性、倾销的很大可能性以及损害的很大可能性的认定。[2]  (四)欧盟日落复审的结案  根据条例第11.5条,日落复审应当尽快进行,并且一般要在从发动复审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如果调查发现,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则倾销和损害很可能持续或复发,那么,反倾销措施将继续实施。此种情形下,反倾销措施通常从继续实施的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有效。否则,如果不存在这一很大可能性,那么,反倾销措施应对终止。此外,在日落复审调查过程中,反倾销措施仍然有效。这意味着,在启动日落复审的情况

6、下,一项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通常为6年甚至更长,而不是5年。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欧盟在决定延长反倾销税的征收前,会考虑欧盟的公共利益,直译是共同体利益。欧盟作为一个经济共同体,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对反倾销税的征收看法未必能够统一,欧盟公共利益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欧共体各成员国之间的利益,公共利益的考虑需要在各成员国之间寻求一种利益的平衡,从而作出是否延长征税的决定。[3]这一点被规定在条例的第21条中:关于是否共同体的利益要求进行干预的裁定,应当建立在对所有的不同利益,包括国内产业的、用户的和消费者的利益,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的基

7、础上。只有当所有当事人根据第2条都有机会发表过他们的意见,才应根据本条作出裁定。在这样的审查中,应当特别考虑消除有害倾销扭曲贸易的作用以及恢复有效竞争的必要性。如果当局根据所有提交的信息可以明确推断出,采取这种反倾销措施不是出于共同体利益,就不得实施这些基于被发现的倾销和损害而决定的反倾销措施。  三、我国日落复审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国内最早规定反倾销制度的法律是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只是对反倾销制度进行原则性、框架性的规定,并未提及日落复审制度。1997年《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只对日落复审进行了简单规定。2001年颁布、2004

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对日落复审制度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规定,成为我国日落复审的主要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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