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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档案管理利用1.行政审批事项房地产档案管理利用2.颁发的法律文书无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日常管理4.管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1996年7月5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1999年6月7日起施行)3、《广东省档案管理条例》(1998年6月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78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4、《城市房地产权属档
2、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01号令,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5、《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5.办理条件1、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因办案需要利用档案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纪检部门等因办案需要利用档案3、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因受理诉讼案需要利用档案4、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利用自有房屋的档案资料5、私有房屋产权所有人利用自有房屋的档案资料6.需提交的文件资料1、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因办案需要利用档案的,须提供:档案查询申请表或档案借阅申请表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纪检部门等因办案需要利
3、用档案的,案件承办人须提供:(1)档案查询申请表(2)单位介绍信或调查取证函(3)工作证3、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因受理诉讼案需要利用档案的,案件承办人须提供:(1)档案查询申请表(2)单位介绍信(3)律师证或法律工作者证(4)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或诉讼委托书★查阅利用对方当事人房地产权属档案的,还需提供法院或仲裁机构案件受理书4、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利用自有房屋的档案资料的,须提供:(1)档案查询申请表(2)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身份证(3)房地产权属证书5、私有房屋产权所有人利用自有房屋的档案资料的,须提供:(1)档案查询申请表(2)房地产权属证书(3)身份证
4、★私有房屋产权所有人因故不能亲自来档案馆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各区建设局房地产档案管理部门9.审批决定机关各区建设局10.审批程序1、受理(区档案馆窗口工作人员)2、查档(区档案馆工作人员)3、提供结果给申请人(区档案馆窗口工作人员)11.审批时限个案即办,其他情况视查询工作量而定。12.收费标准调档费1元/卷佛价[1999]16号证明费50元/份佛价[1999]16号复印(A4、B5)0.5元/页佛价[1999]16号包括档案保护费复印(A3、B4)1元/页佛价[1999]16号包括档案保护费13.审批表格14.是
5、否有年审15.法律救济办法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受理咨询机构:禅城区建设局房地产档案馆电话:83203040投诉机构:禅城区建设局法制股电话:83876229受理咨询机构:南海区建设局房地产档案馆投诉机构:南海区建设局办公室电话:86227399受理咨询机构:顺德区建设局办文窗口电话:22836600投诉机构:顺德区建设局秘书科电话:22836683受理咨询机构:三水区建设局房地产档案室电话:87741100投诉机构:三水区建设局人事股电话:87748906受理咨询机构:高明区建设局产权股电话:88620920、88620919投诉机构:高明区建设局办公室
6、电话:88881311受理投诉机构:佛山市建设局监察室电话:0757-8228178617.下放情况市向区下放□区承接市下放□区向镇下放18.改革意见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注销(房地产权属登记注销登记)1.行政审批事项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注销(房地产权属登记注销登记)2.颁发的法律文书无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审批4.设立依据一、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98号2007年7月23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二、《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2008年7月1日实施)第四十八条5.审批条件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2008年7月1日
7、实施)第四十八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一)主债权消灭;(二)抵押权已经实现;(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四)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6.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2008年7月1日实施)第四十九条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登记申请书;(二)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 房屋他项权证书;(四) 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五) 其他必要材料。二、上述提交材料细化如下:⑴、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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