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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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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也谈修宪与“三个代表”入宪
2、第1 当前,随着我党治党思想的日益成熟与完善,许多新的、富有时代特色的理论相继产生,“三个代表”便是其中之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它的提出对于我们推进我国社会进步和加强党的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是我们党的事业不断走向胜利的思想保障。十六大报告中,“三个代表”的地位被提到了党的指导思想的历史高度,并被正式载入《中国共产党党章》。此后,举国上下掀起了学习和贯彻“三个代表”思想的热潮。甚至有不
3、少人认为,为了巩固学习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成果,我国应当修改宪法,使“三个代表”入宪,得到宪法的确认与保障。一时间,修宪和“三个代表”入宪成为人们瞩目的焦点。那么,修宪是否必要和适宜呢?“三个代表”入宪是否恰当呢?笔者对此深表异议。 首先,从修宪的必要性上来看,笔者以为,在我国刚刚于1999年修改过宪法的背景下,再次修宪没有必要。这是因为,我国宪法自颁行以来已经因我党治国思想的逐步转变而进行过多次修改,其中,1999年的修宪全面肯定了党在过去二十年中所取得的一系列成就,巩固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成果,是我国宪法内容变动较大的一
4、次。而其之所以变动较大,其中一个最为主要的原因是我国经济体制以及因此而带来的社会关系的急剧变动。在这期间,我国经济体制经历了一个由计划经济体制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巨大转变,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这些新的要求只有通过修宪的方式才能够从根本上加以解决,修宪是现实所需。而自1999年修宪之后的几年来,尽管我国的经济社会生活又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但基本上还都没有游离出1999年宪法所确立的条条与框框。1999年宪法仅仅是在一些细枝末节上不适应当前社会关系变动的需要,就总体而言,它还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从这一
5、点上来说,当前尚不存在修宪的必要性。 其次,从修宪的适宜性方面来看,我国短期内不适宜修宪。在当前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当代社会主旋律的情势下,保障法律的权威以保障法律发挥其应有的实效应当是我们在实践依法治国过程中所必须要作好的一项基本工作。而法律权威的保障首先需要以保持立法的相对稳定性为前提。所谓法律的稳定性,就是指法律的内容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不宜朝令夕改、随意变动。从法理上来说,保持立法的相对稳定性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立法过程中所理应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法律的稳定程度直接影响甚或决定着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好感和信任感,而公
6、众对法律的好感与信任感又直接影响和决定着法律的权威。一般而言,稳定性较高的法律较易为公众所熟知,从而使公众较易建立起对它们的亲切感和信任感,法律也较易树立起其应有的权威。反之,法律的频繁变动性则会导致人们对其内容的难于把握,引发法律信用的危机,并进而减损法律的权威。正因为如此,在那些立法稳定程度较高的国家里,其公民对法律往往具有较强的感情和较高的信任度,其法律也具有相对较高的权威;而在那些法律稳定性相对缺乏的国家里,由于对法律内容的难于把握,人们对法律往往会产生一种本能式的不信任感甚或反感,认为法律出尔反尔,没有完全实践其先前做出的承诺,这往往
7、是造成法律信用不足和缺失并进而降低法律所本应具有的权威的一个重要原因。从这一点上来说,保持法律所应有的相对稳定性是维护法律信用并进而保持法律权威的一个内在要求。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显然更应当具有权威,更应当保持相对的稳定性。这既是作为依法治国核心的“依宪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使宪法保持较高的公众信任感以维护其应有权威的客观需要。宪法变动过于频繁,势必会影响公众信任度,弱化其权威,甚至会最终使其成为一纸具文。自我国1999年修宪以来,法治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人们对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的预期也有了突变。在1999年宪法已基本适应了我国社会发展需
8、要的情况下,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并进而保障其确立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的稳定性,已经是广大人民的呼声。因此,在1999年宪法所确立的内容刚刚稳定之后不久,人们还需要在心理上进一步接受和强化1999年宪法内容的形势下,我国在短时期内是不宜修宪的,否则,就会破坏我国在我国广大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减损宪法的权威,影响我国法治目标的实现。 最后,就“三个代表”入宪的可行性来说,“三个代表”也还不具备入宪的可行性。从“三个代表”的提出及其实践来看,“三个代表”还没有发展成为一个成熟的理论体系。不少人主张“三个代表”入宪,很大程度上是受了邓小平理论入宪的影响,认
9、为二者同为党的指导思想,理应共同为宪法所确认。殊不知,“三个代表”思想入宪与邓小平理论入宪所面临的条件是不同的。首先,邓小平理论从其提出到最终完善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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