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贪污案件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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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贪污案件的侦查摘要:贪污案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并达到立案标准的犯罪案件。贪污犯罪破坏国家吏治,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历来为人民群众所不齿。本文将从贪污案件的侦查入手,从贪污案件侦查的程序、对策、措施等几个方面论述,对贪污案件做初步的研究。  关键词:贪污案件;侦查;对策;程序;措施  :D916:A:1006-4117(2011)10-0032-0

2、2  贪污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它不仅在经济上给国家、集体以及公民造成严重的损失,而且在政治上会降低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削弱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败坏社会风气,扭曲社会价值。所以,为指导实践中的反贪工作,研究贪污案件的侦查理论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贪污案件侦查的概述  (一)贪污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其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二)贪污罪的主体特征。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概括的说,就是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贪污犯罪的主要特点  1、贪污犯罪手段方法上的特点。贪污犯罪的手段多种多样,根据《刑法》的规定,主要有侵吞、骗取、窃取以及其他手段。所谓侵吞,是指将暂时由自己合法管理、支配、使用或经手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窃取,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4、秘密的将由其本人合法保管的财务据为己有;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单位的财物。而所谓其他手段,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总的来说,贪污手段隐蔽狡猾,且日趋智能化,方法花样不断翻新,这给我们的侦查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2、贪污犯罪的部门特点。贪污犯罪有自己的“重灾区”,比较容易发生贪污犯罪的主要有商业部门、建筑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等。在具体的各行各业中,贪污手段都有不同的操作方法。例如,在商业

5、部门和财物管理部门中,尤其是在收购、管理和销售环节以及记账环节,及其容易产生贪污犯罪。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伪造凭证,重复支出,虚报冒领;或者是收入不记账、虚列开支以侵吞公款。还有的以为单位购货之机,私购商品,假公济私;利用小金库,化大公为小私,或集体侵吞公款。  (四)贪污案件侦查的基本内涵。所谓贪污案件的侦查,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为了发现和收集证据,查清贪污犯罪事实,揭露和查获犯罪分子,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贪污案件侦查的程序  (一)立案  1、概念以及意

6、义:立案,又称提起刑事诉讼,在贪污案件的侦查中是指人民检察院的反贪污部门按照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对举报、控告、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贪污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侦查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是贪污案件侦查程序的首要环节。侦查活动一旦立案就意味着案件性质可能较为严重,已经打到必须立案的程度,并且进入到国家行为,具有国家强制性。立案是检察机关侦查、打击贪污犯罪的必经阶段。对贪污犯罪进行立案,有利于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准确地打击对象,避免侦查活动盲目性,防止无根据对公民进行刑事追究,减少

7、错案、冤案发生。  2、立案的条件和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之规定:【立案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3、立案的程序。首先,对举报、控告、自首的线索材料进行接受与处理。贪污案件线索材料主要于以下几个方面:单位、公民的检举、举报和控告;

8、通过清仓查库、财务检查、商品盘存以及会计监督等发现的线索材料;从侦破的其他刑事案件中发现的线索材料;银行、税收、工商、公安、法院等部门提供的线索材料,等等。然后,对上述材料进行初步的调查之后,认为有贪污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立案检察人员制作《提请立案报告书》交付于侦查部门,并报主管检察长或者是反贪局长批准。再者,侦查部门相关人员作《立案决定书》,批准立案。  (二)制定侦查计划  1、概念以及意义。侦查计划,是指组织和知道调查证据,获取证据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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