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与小区车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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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物业服务合同与小区车辆安全1999年3月18日,原告顾某在购买房屋时,与被告物管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合同》。该合同约定:由物管公司对X泉家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小区实行全封闭式庭院管理,24小时保安系统,防火、防盗监控系统管理;物管公司保持小区的所有公用设备、机械、包括小区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话系统、电梯系统、煤气系统、给排水系统等性能良好和运作正常。2003年12月31日,顾某购置一台原田牌助力自行车,价值1950元,未办理牌照。2004年1月9日晚,顾某将助

2、力自行车停放在小区西南角的车棚内,后发现助力自行车丢失。顾某遂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出具了刑事案件发、破案登记表。同时,顾某向被告物管公司反映了车辆丢失情况,物管公司与顾某共同观看了事发时间的监控录像资料,录像中图像显示为空白。2004年11月4日,顾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物管公司安全防护管理不善为由,要求物管公司赔偿其丢失的车辆损失1950元。以案说法 审理过程中,顾某诉称:合同约定物管公司应实行24小时保安系统,防火、防盗监控系统管理;可案发后,物管公司提供的监控图像资料显示为空白,表明防盗监控系统存在问题,物管公司违反双方管理合同的约定,未尽安全防护管理职责,因此,应

3、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被告物管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物管公司负责小区的保安工作,包括定时巡逻、维持小区秩序、对小区进行一般性的治安管理。但《物业管理合同》不能视为保管合同。物管公司对顾某的自行车不具有合同保管义务。本案中自行车丢失结果发生原因是因犯罪行为所致的,与物管公司无因果关系。物管公司已履行应尽的安保义务,故无需赔偿原告任何经济损失。对于监控图像资料显示为空白,物管公司解释为:当时录像显示并无异常,因该录像无保留价值,故已被删除。审理期间,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到现场进行勘察,发现车辆被盗当日该小区监控设备全部停用,物管公司称设备故障已停用几天,正在维修,而

4、最近时间的录像资料,也因录像带使用年限过长,已经报废处理,无法提供。人民法院另查明,物管公司在该小区设置二处简易、无封闭的自行车棚,未设专门管理人员,双方均承认对自行车在该二处车棚的存放未发生保管费用。----------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综上,人民法院认为:1、关于双方对车辆的存放是否存在保管关系的问题。物管公司在小区内设置了二处无人看管的自行车棚,为小区业主提供了自行车存放的配套服务设施,而

5、对自行车的存放问题,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保管合同,物管公司未收取、顾某也未交纳该项保管费用,故双方并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保管合同关系。对顾某车辆丢失的损失,物管公司不承担保管合同法律意义上的赔偿责任;2、关于物管公司是否存在违约的问题。在双方所签订的管理合同中,已明确了物管公司的管理职责包括负责小区的保安工作,保持小区的正常秩序和尽力使业主或用户免受骚扰,保持小区的所有公用设备、机械包括保安系统等性能良好和运作正常。物管公司已设置防盗监控系统,该系统系属整个保安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置防盗监控系统的目的在于便于保安人员全面掌握小区安全管理中的动态情况,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在发

6、现业主的人身、财产遭受不法侵害后,有义务及时予以制止或协助报案,同时,录像资料中对事件真实客观的反映,作为证据中原始的视听资料,也有义务及时保留、封存、提供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为业主挽回、减少经济损失提供帮助。顾某车辆丢失后已向物管公司进行反映,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在事发时间监控录像的显示情况上,双方陈述意见却截然不同,顾某始终称当时录像画面为空白,物管公司却称现场并无异常情况出现,物管公司在无办案机关确认的情况下,未将该录像资料保存,而物管公司对双方存有争议的事发时间其防盗监控系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性能良好、正常运作及其已尽到符合管理公约中所尽的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因其

7、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可确认其在安全防范中疏于管理,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管理合同中保证保安系统等性能良好、运作正常的约定。对此,物管公司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3、关于损失赔偿金额的问题。物管公司疏于安全防范管理,违反了双方管理合同的约定,但顾某的自行车的丢失并不是该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且安全保卫工作是整个物业服务管理中的一个方面,故物管公司不负有全部赔偿责任,可视其违约情况,适当做出赔偿,应酌定按车辆总价值1,950元的百分之二十即390元赔偿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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