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及人工授精子女抚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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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离婚及人工授精子女抚养案  「案情」  原告:严××,女,44岁。  被告:汤××,男,45岁。  严××和汤××于1975年底经人介绍相识,1978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因多年不育,经医院检查,汤××无生育能力。1984年下半年,严××与汤××通过熟人关系到某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实施人工授精手术二次,均未成功。1985年初,经人介绍,二人找到某厂医务室一退休医师,又实施人工授精手术三次。不久,严某某怀孕,于1986年1月生育一子。之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加上分

2、居两地,致使夫妻关系紧张。  严××于1996年3月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双方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争吵,被告对我及其家人从不关心,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在各自住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汤××辩称: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若能维持还是以和为好,若原告坚持要离,也同意与原告离婚。孩子由我扶养教育,抚养费全部由我承担。若原告坚持要抚养孩子,则孩子的抚养费全部由原告承担,因孩子并非我所亲生,与我无血缘关系。原告做人工授精手术时,我虽在场,但并非同意,故我不应承担抚养费。财产分割同意原告意见。  「审判」----------专业

3、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了事实。该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确裂,经法院调解和好无效,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可予准许。孩子系双方一致同意实施人工授精所生,应视为婚生子女。孩子现已超过10周岁,经征求孩子意见,其愿随母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该院于1996年7月15日判决:  

4、一、准予原告严××与被告汤××离婚;  二、孩子由原告严××抚养教育,被告自1996年7月份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3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三、财产分割无争议。  宣判后,严××与汤××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因长期分居,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互不相让,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和好无效,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法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是正确的。----------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

5、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本案争执的焦点,或者说本案的典型意义所在,是对婚姻期间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在父母双方离婚时应由谁抚养的问题。这首先涉及到人工授精子女在我国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是1980年颁布施行的,囿于当时的条件,该法对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未作明确规定。随着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经人工授精而生育的子女日趋增多,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也摆在了审判实践的面前。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

6、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分析本案具体情况,被告汤××无生育能力,夫妻双方商定做人工授精手术。在先后五次做人工授精手术时,因都是通过关系找人进行的,故双方均未办理书面同意手续。但在做人工授精手术时,汤××均在现场,当时并未提出反对或不同意见。孩子出生以后,汤××一直把孩子当成亲生子女一样养育,即使夫妻产生矛盾,分居两地不来往时,仍有抚养费寄去,至今已有十年光景。现在被告否认当初同意原告做人工授精手术,并藉此拒绝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是没有道理的,法院理所当然不能支持。按照上述复函的精神,孩子应视为原、被告夫妻双方的婚

7、生子女,其与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样得到承认和保护。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被告均应依法承担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  本案原、被告均要求孩子随其生活,双方争执不下。法院在审理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的规定,征求了孩子本人的意见,其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法院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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