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桂如点评:稽查建安企业常见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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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蔡桂如点评:稽查建安企业常见税收问题 (2013-05-2619:39:01)转载▼标签: 转载分类: 财会与税务原文地址:蔡桂如点评:稽查建安企业常见税收问题作者:蔡桂如您的私人税    作者:我想不上班国家税务局之所以将建安业作为稽查的重点,是因为该行业已成了税收流失的重灾区。其成因是多方面的,目前现状无论是在征收管理还是在稽查环节。可以说是管不到位,查得不深。这一方面与以前重稽查,轻管理,重收入,轻处罚的后遗症有关。也有一些政策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掌握造成的。但主要是该类企业利用建安业本身的特点,采用各种手段,乱中取胜,以达到不缴少缴税款之目的。一,工程完工后,收入仍挂在预收

2、账款账户,成本在工程施工中体现,不按规定进行结转。为啥不结转呢?那是因为:一是对结算款与预收账款之间应做为应收账款的工程款在收到工程款前不体现应收账款不缴营业税。企业(有的是税务机关要求)一般是按预收账款计算营业税。二是,不将决算收入做为收入,也不将工程成本结转成本,给税务人员已尚未完工的假象。所得税申报时只是将该期的管理费用等期间费用申报为亏损数。从而偷漏企业所得税。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既有企业的主观故意性,也有一些现实的客观因素造成的。如现实中确实存在建设单位虽然房屋已使用,但因无钱支付工程款就迟迟不与建筑单位进行决算的现象。还有的是虽然已进行了决算,但无资金支付给施工单位工

3、程款。而施工单位,也无资金向供料方支付材料款。供料方就采取在不支付完全部材料款就不给建筑企业开具发票的办法,促使建筑企业付款。建筑企业也只好是在预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中反映已付的部分材料款。这样的恶性循环,使建筑企业因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把已用的材料反映到成本中。如果以全额的决算收入去配比部份的工程成本。所得额当然与实际不符的。这样吃亏的事,建筑商当然是不干的。检查的方法是对照施工合同与工程施工,预收账款账户,按工程项目逐一实地调查,了解工程的完工进度。若已完工,则应进一步调查工程是否结算。二,包工不包料工程,只按工程结算计算营业税。按照规定,对于甲方(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时,在

4、做会计处理时,乙方应做预付工程款处理。甲方为:借预付账款贷原材料。乙方借原材料贷预收账款。结算时,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发票借固定资产贷预付账款(银行存款)。乙方借预收账款(应收账款,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而乙方在操作时是,借原材料,贷应付账款。领用时。借工程施工贷原材料,结算时按决算数。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再借应付账款贷应收账款。这样账务处理之后,如果不看合同承包的内容,是不容易发现是只包工而不包料的情形的。如果是只包部分料或者签订虚假承包内容的合同则更不易发现。如有一房开公司,自己还有一独立核算的建筑公司。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规定是包工包料。建筑公司已按结算金额纳

5、了税。可在对开发公司检查时却发现,该项目的开发成本中还有原材料成本项目,且金额不小,查看凭证。会计分录为借开发成本,贷原材料。原来是开发公司拨付给建筑公司材料,建筑公司不入账,直接用于工程。该负责人解释为,原材料涨价,为使建筑公司不亏损,房开公司就负担了部份材料款。但不管其如何解释,建筑公司对开发公司负担的材料款少缴了营业税却是不争的事实。不管包工包料还是只包工而不包料都要按包工包料计算营业税,此项政策的立法精神是为了平衡税收负担。但这种情况的确是违背常理的。营业税一般都应按收入为计税依据。而现实是收入为包工收入。但计税时却要按包工包料计算。即收入乘以税率是小于应纳税额的。检查

6、方法,在要求提供合同等资料的前提下,到建设方进行调查。看其入账资产的金额是否与乙方的记入收入金额相一致。如果不一致。甲方则会以原材料发票和乙方发票做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原始凭证。蔡桂如点评: 苏地税规[2011]12号•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所涉金额不得在建筑业发票上开具:(一)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价款;• (二)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销售额;• (三)省级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蔡桂如点评:(一)是指甲供的材料和设备价不许开在施工方发票上,否则甲方会重复入账.• (二)自产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另外开票.•• 苏地税规[2011]12号• 第二十五条 除装

7、饰工程外,纳税人在其他工程项目中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价款,应并入其营业额;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价款,不计入其营业额。• 蔡桂如点评:不计入其营业额设备价款参见苏地税规〔2011〕11号.• 甲供材应并入其营业额即需缴纳营业税,但根据第十九条甲供材的`金额不能开在发票内;• 举例如下:• 如果施工单位是按开票额(劳务额)征税的,那说明少缴纳了甲供材料的营业税了。这部分营业税应由施工单位补开发票解决。例如,甲供材料为500万元,应纳营业税为15万元(500×3%)(未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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