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1082574
大小:339.00 KB
页数:91页
时间:2018-10-19
《《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方案》与程序流程图、文书范本》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系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
2、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四条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第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六条行政处罚案件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二章简易程序第七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
3、实充分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查明当事人的身份;(二)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三)询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是否有异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四)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的《行政(
4、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五)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加盖行政处罚机关印章。不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告知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现场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被处罚人签字确认,被处罚人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第九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向行政处罚机关报告并备案;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缴付至指定银行。第三章一
5、般程序第一节 立案 第十条行政处罚机关在监督检查、办理举报、投诉中发现的案件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经过初步调查,掌握一定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三)违法行为未超过处罚时效的。立案应当经案件承办机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报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因特殊情况,不能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的,经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15日。第十一条行政处罚机关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立案后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权机关,违法行为涉嫌犯罪
6、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实名举报、投诉涉嫌违法行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投诉人,说明理由并记录送达情况。第十二条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时,可以先行调查取证,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当补办立案手续。第二节调查第十三条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并与待证事实相关,并依法取得。立案前初查的证据,立案后须经复查后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行政处罚机关办理移送或者指定管辖的案件,应当对原案件办理部门依法取得的证据进行核实。第十四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具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执
7、法人员承办,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二)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时,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三)全面、客观、及时、公正地调查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 (四)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诱导、胁迫、欺骗等违法手段获取证据;(五)如实记录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当事人不得阻挠: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验;(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