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新蔡简中的量器“鬴(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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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释新蔡简中的量器“鬴(釜)”(2)一,亓(其)鉒(重)一勻(鈞)。宋良志受(四),又一赤。李為(甲三:220)(3)以。不(害)、回二人受二。攻婁連為攻人受六(甲三:294、零:334)(4)某(榗)冬衘受十,又二赤;或受三,二赤(甲三:224)(5)吳殹無受一赤,又,又(弇)□,又顏首。吳(憙)受一,二(弇)□。彖良受一(甲三:203+甲三:89)(6)三赤。三孫達受一,又三赤。文受(四)(甲三:206)(7)受二,又二赤,……二赤,又(弇)□。連囂受(甲三:311+零:354)[2](8)、馭(昃)受九,又。晉(甲三:29

2、2)(9)受二,又二赤,又,又。□差倉受(甲三:211)(10)(八十)又三,又一,,顏首(甲三:90)从文义看,这批简文不像是遣策,倒像是一次颁发某种物品的记录清单。这种物品是用几种大小不同的量器进行计量的,“”显然是所用量器中容量最大的一种。从简宽、字体和文义来看,简文(1)应该是这批简的首简,所记日期是新蔡简中可以明确判断的最晚的一天。简文(2)则很可能是这批简的第二枚简,因为“某人受若干”这种清单式的记录就是从这枚简开始的。我们主要讨论这枚简的前六个字。第三字原释为“六”,徐在国先生从之,并读“六鉒”为“六钟”[3]。

3、按,“钟”是容量词,“匀(钧)”是重量词,“六钟”与“一钧”连言是很奇怪的。其实第三字并非“六”,其原形作,上揭简文(3)就有“六”字,原形作,与明显不同。是“亓(其)”字,不但新蔡简,楚简中的“亓(其)”字绝大多数都是这种写法[4],不难参照比较。第三字既然是代词“其”而非数字“六”,那么把其后的“鉒”字解释为量器名“钟”自然就更不合适了。我们认为“鉒”字应该读为“重”。“重”是定纽东部字,“主”是章纽侯部字,声母相近,韵部阴阳对转,音近可通。楚简“重”这个词多借从“主”得声之字来表示,如“”或“砫”[5],所以“鉒”可以读

4、为“重”是没有问题的。简文(2)前六字按照我们的理解应该读为:“一,亓(其)鉒(重)一勻(鈞)。”“其重一钧”是对前面“一”的说明。“”字徐在国先生疑读为“石”,他说:秙、石二字古通,如:《楚辞·九章》:“重任石之何益。”《考异》:“石一作秙。”可为旁证。[6]按,“秙”从“古”声,“古”是见母鱼部字,“石”是禅母铎部字,韵母虽近,声母却相隔太远。《楚辞·九章》“石”字有异文作“秙”,当是由于“石”本有异文作“”,“”又因形近讹为“秙”,未必是假借现象,徐先生引此证明新蔡简的“”当读为“石”是没有道理的。洪兴祖《楚辞补注》说:

5、“‘秙’,当作‘’,音‘石’,百二十斤也。”[7]我们认为简文中的“”应该读为“鬴”,即“釜”字异体(见《说文·鬲部》)。《周礼·考工記》云:栗氏为量。改煎金锡则不耗,不耗然后权之,权之然后准之,准之然后量之,量之以为鬴。深尺,内方尺而圜其外,其实一鬴。其臀一寸,其实一豆。其耳三寸,其实一升。重一钧。“(鬴)重一钧”正好与我们讨论的简文“一,其重一钧”相吻合,可见把“”读为“鬴(釜)”从文义上说是很合适的。“”从“古”声,“鬴”从“甫”声,“釜”从“父”声(“甫”也从“父”声)。从韵部上说,上古音“古”、“甫”、“父”都是鱼部

6、字。从声母上说,上古音“古”属见母,“甫”属帮母,“父”属并母,看似相隔。但从有关资料来看,“古”字及从“古”得声的字其上古音与唇塞音字有密切关系,尤其是“甫”和“父”。如郭店简《穷达以时》3号简“河”当读为“河浦”[8],11号简人名“告古”即“造父”[9],青铜器簠簋之“簠”的自名用字常从“古”声,或以从“古”得声的字为声符,其中最常见的正是“”字[10]。我们把“”释读为“鬴(釜)”,可以说为这种谐声现象又增添了一个很好的例证。至于从音理上如何解释这种谐声现象,则有待于古音学家的进一步研究[11]。战国秦汉量器铭文在标明

7、自身容量的同时也常标明自身重量,其中就有重一钧的,如汉右糟钟:十五年,大官,容八斗,重一钧,第五百四十二,右糟。[12]新蔡简记录所用量器自身的重量,与量器实物铭文的习惯是相合的。推测当时所用的(釜)就是自铭其重为“重一钧”的。一钧即三十斤,新蔡简所记的(釜)显然是铜制的。其实文献中也有反映楚国使用量器“釜”的资料,一向都被人忽略了。《楚辞·卜居》云:黄钟毁弃,瓦釜雷鸣。关于“瓦釜”有两种解释。明代汪瑗说:无足曰釜,锅属也。[13]这是解释为炊器。清代蒋骥说:釜,量名,以瓦为之。[14]这是解释为量器。两种解释哪个更合理呢?大

8、家知道,中国古代度量衡与乐律学之间有着密切关系[15],《汉书·律历志》云:量者,龠、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于黄钟之龠,用度数审其容。以子谷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实其龠,以井水准其概。合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而五量嘉矣。说的就是古人以黄钟律管参以累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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