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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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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庆市小额工程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节约招投标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并在下列范围以内的小额工程施工类和服务类项目:(一)小额工程施工类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
2、目。(二)小额工程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勘察、规划、设计、监理、土地评估、造价咨询类项目。市本级小额工程服务类、工程类项目的采购,按当年市财政局印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第三条小额工程项目实行定点招标,由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类别,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每个类别的定点单位,组成小额工程项目定点库。第四条18定点单位签订定点合同前须向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次性缴纳定点合同履约金(具体额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点合同期满且其最后一个定点抽签项目验收
3、合格后,方可退还定点合同履约金。第五条小额工程项目招标人在招标前应充分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一)属于立项审批范围的,招标人应办理立项手续,明确项目概算和资金来源;(二)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按规定需要规划部门许可的,招标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许可证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三)招标人应依法确定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设计图纸。涉及结构安全需要进行图纸审查的,应及时履行审图手续,办理审图合格证明;(四)零星维修项目因施工内容分散难以设计完整施工图纸的,或工程项目、工程量难以事先确定,编制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有困难的
4、,应采取跟踪审计或其它现场计量监管措施,以便合理确定结算造价。第六条小额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在申报招标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缺乏相关证明材料的项目,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则上不予受理。第七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范围的小额工程施工和服务类项目原则上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项目中标人。(一)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小额工程定点库中的所有定点单位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各自顺序号,录入“18定点单位网上抽取系统”(以下简称抽取系统);(二)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项目后,对需要编制清单控制价的,在1个工作日内
5、安排编制工作。施工类项目控制价、服务类项目投标参考价确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委派代表在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抽取系统中随机抽取。招标人代表参加抽取时须携带法人委托书或单位证明材料,招标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抽取的,应书面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抽取事宜;(三)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中标人后,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及时在网站公示中标结果。第八条施工类项目施工图纸设计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且能够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的,合同价=(控制价-暂定价-预留金)×(1-优惠费率)+暂定价+预
6、留金。施工图难以设计完整,工程量难以事先确定的,合同价可暂定为概算价,同时应明确约定竣工结算审计执行的计价依据、现行规定额缺项时的计价办法、材料价格如何确定、优惠率等内容。工程结算价=竣工后结算审计价×(1-优惠费率)。服务类项目合同价由业主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和市场行情在招标需求中明确,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招标公告中公布。第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定点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项目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属于合同组成部分。合同签订前,中标人按照定点招标文件规定比例缴纳交易服务费和清单控制价编制费。18第十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
7、不得放弃中标资格,确有特殊原因放弃的,应书面陈述理由,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审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记录不良行为,并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不予退还定点合同履约金,暂停参加6个月定点招标活动;中标人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两次的,取消其定点库内定点单位资格,记录不良行为,并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不予退还定点合同履约金,限制投标资格1年。第十一条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出现工程质量等问题并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根据情节轻重
8、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定点资格、不予退还定点合同履约金、记录不良行为、限制投标资格等处理。第十二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定点库中选取中标人的小额工程项目,由招标人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书面提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有关法律规定组织招标。第十三条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安庆市小额工程建设监督管理18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小额工程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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