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难救助中的对人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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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海难救助中的对人救助  [摘要]海难救助是海商法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海难救助中对人救助的救助方是否可以请求支付报酬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简明阐述海难救助中对人救助的历史背景基础上,论述救助人命要求报酬的不合理性,认为海难救助中对人的救助不应要求报酬,救助方没有报酬请求权。  [关键词]海难救助;对人救助;报酬  []D996.19[]A[]2095-3283(2012)05-0123-02    一、海难救助中对人救助的历史背景  海难救助在狭义上是指对物的救助,在广义上则包括对人的救助和对物的救助。对物的救助主要指对船舶、船上财产及船上财产以外的海上财产的救助,对人的救助则是指对海上遇

2、难的人的救助。国际公约规定,救助人命不给予救助方报酬,各国关于救助人命的规定基本与国际公约中的规定相一致。例如1910年比利时布鲁塞尔通过的《1910年救助公约》中规定,对于海上遇难的人,即使是敌人,只要在对本船及船上船员和船上旅客不造成危险的情况下,船长则有义务救助人命;中国1993年加入的《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中规定,船长有救助人命的义务,还规定船长应在不危害其船舶与船上人员的情况下,对海上遇难者尽力提供救助;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8条规定,如果得悉有海上遇难者需要救助的情况,在可以合理期待其采取救助行为时,尽速前往救助。由此可以看出,各国有关规定均认为对人的救助是一种义务

3、,不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但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生产效率的大幅度提高,以及海上意外和事故的频繁发生,也有不少人认为海难救助中对人的救助应为有偿的救助,即应支付救助者相应的报酬。比如《美国商法典航运卷》第729条规定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可以分享救助报酬。在发生海上事故时,参加救助人命的救助方,有权从救助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的救助方的救助款项中得到公平合理的救助报酬。对有偿救助人命这种观点笔者持否定态度,因为人命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救助者对人命的救助不应以收取报酬为前提。  二、对人救助报酬请求权的不合理性分析  (一)海难救助与无因管理、见义勇为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不应适用不同的法学理

4、念  无因管理作为一项一般性的法律制度,其制度理念源自于古代法中对遗失物拾得这一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属于准契约之一。近现代各国民法对罗马法中具体、个别的无因管理诉权虽予以不同程度的抽象,但建构起来一般性的无因管理制度大体上是一致的,即主体区别于一般民事主体,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目的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的行为人同样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利

5、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都具有补偿性,即管理人或行为人对本人的请求权仅限于对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和损失的补偿,而没有报酬请求权。诚然,不论是在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国家,其背后所追寻的法律价值应当是一致的。基于此,海难救助中救助方也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救助他人生命,目的同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基于相同的法律价值,海难救助也应具有补偿性而非报酬请求性。  (二)救助人命是人道主义的要求  有学者认为,法律需要维护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原则,但法律本身为人所立,人作为一个具有社会属性的高情商、高智商的动物,就必然该花时间思考什么样的法律更有助于人类和谐发展。人是

6、群居动物,人与人之间是彼此相依的,没有谁的一生可以在不需要他人帮助的情况下生存。所以立法者就有必要肯定人们的互助精神,将其体现于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这就势必能更好地弘扬互助的社会理念。从此角度看,笔者认为物权法中的无因管理制度和海商法中的海难救助制度,特别是对人的救助都很好地做到了这一点。  (三)救助人命给救助方带来了无形财富  海难救助的标的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所以双方必有一方为20总吨以上的船舶,并在无报酬、无义务的前提下自愿实施救助。对于一个若大的船舶而言,这种救助行为必然会为其所属的救助方带去很好的声誉。因而,首先托运人会在同等价格下选择该船,因为其实施过的救助行为,其道德

7、水准值得信赖;其次,旅客甚至会在高出同等条件船舶价格下选择乘坐该船,其有理由相信,在不幸发生海难时,该船船长、船员甚至承运人都会珍视旅客的生命,而不会弃之不顾。相信大多数理性人士都会如此。这种无形的财富是多少金钱都买不到的,没有任何商业手段能替代这种声誉影响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救助人命报酬请求具有不可行性  生命无法计量,试想,若支付报酬给人命救助方,不同的人命又该如何计算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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