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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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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公司非破产清算的问题和对策案件回放: 原告与被告某文化艺术品公司之间系委托拍卖合同关系。原告将委托物交付被告后,被告没有卖出,也未将委托物返还给原告。2008年12月,被告因连续2你年未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被告没有进行清算,而是人去楼空,公司财产也不见踪影。2009年8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委托物,若不能返还,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二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合法传唤,股东拒不出庭应诉,被告单位经公告送达,缺席审理。法院缺席判决被告某文化艺术品公司自、在判决生效后
2、10日内返还原告委托物,若不能返还,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被告二位股东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公司进行清算。 本案从表面上看很圆满,也很合理。但是,执行过程却并不顺利,公司财产早已空空如也,二位股东亦不配合。 律师点评: 上述案例是笔者曾遇见过的一个案件。虽然最终得到圆满解决,但无法保证每个案件都能善始善终。如今类似的现象经常出现,比如:当事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因找不到当事人而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只能采取公告方式;有的案件企业单位当事人已被吊销,其原因则是企业未通过年检或根本
3、未办理年检手续;更有甚者,该企业早已经吊销或注销,却还在大张旗鼓的、热火朝天地继续经营着。 目前,社会上大量存在此类公司解散后却不清算的情形。针对此,笔者现从我国非破产清算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两个方面加以阐述,希望能够对今后的立法和司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公司非破产公司清算实务中经常存在以下问题 (一)停止营业不清算 在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的公司由于经济效益不好,自己关门停止营业,公司下落不明,公司财产也不见踪影。债权人无法找到公司,但公司每年都参加工商年检,工商部门不实地调查,便予以审核通过,导致大
4、量经营场所名不副实的空壳公司出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尽管有此规定,但公司股东仍我行我素者,大有人在。 (二)企业解散后不及时清算 在当前市场环境下,企业解散后不及时清算的现象可以说是比比皆是。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几个方面: 1.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转嫁经营风险 公司作为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最主要、最活跃的民事主体,其如同自然人生命体一样,有其产生、成长、衰老、直至终止的自然过程。
5、公司的终止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尽管终止原因可能有多种,但所有的公司终止前都必须经过清算这一程序。公司的终止如同自然人的死亡一样,是公司“生命体”的死亡,会对公司股东、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公司的职员的权益产生重要影响。 当前有相当数量的所谓有限责任公司,实质上是一人公司,即表面上有数个股东,但真实股东只有一个,其余股东仅为满足法律上对公司股东最低人数的要求而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或者隐名股东,就其实质都是个人独资企业,其满足了1993年《公司法》要求的有限公司的设立最少为二人以上的人数限制,利用了此规定的笼统
6、性,规避了立法原意。避免成立个人独资企业而承担无限责任,也避免了成立一人公司而在开展业务方面的局限性。 2.股东是否滥用法人人格,债权人举证难 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规定未免太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公司股东具有天然的优势,债权人根本无法知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进行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7、人利益行为的详情,这对债权人不公平。 《公司法》只是泛泛地规定了公司股东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却让债权人无法从法律层面上证明股东的侵权行为,即法律上无法正常衔接。最终结果便是股东滥用股东权,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不断发生和愈演愈烈。 3.股东借制度缺陷逃避债务,中饱私囊 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股东怠于履行公司法规定的义务,不以法定程序操作,既不依法组织清算,也不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故意逃避公司或者企业债务益。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销必须是股东到工商部门提交注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8、而这一注销,工商部门是不能以职权主动行使的,而股东怠于履行这一义务时,公司法和相关规定便显得软弱无力了。由于注销前应依法进行清算,有的公司根本不进行清算,置之不理,任由公司的财产自然减少(折旧),往往导致债权人赢了官司,却无法顺利实现债权。债权人起诉后,法院一般判令股东在一定期限内对公司财产进行强制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实际上,许多股东早就挖空公司,躲债在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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