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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9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6版)》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标准法规中心、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为落实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范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总局组织制定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6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和建
2、议,请及时反馈总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质检总局食品局:丛林晔电话:010-82262425传真:010-82260352E-mail:congly@aqsiq.gov.cn检科院秘书处:李立电话:010-85773355-2263传真:010-85752995E-mail:ytciqli@163.com标法中心秘书处:焦阳电话:010-84603870传真:010-84603870E-mai:jiaoyang@aqsiq.gov.cn质检总局2016年6月29日(此件依申请公开)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6版)一、总
3、则1.1依据为落实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范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细则。1.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分别简称为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计划制订、实施、处理、总结及监督管理。二、组织机构2.1质检总局质检总局统一管理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2.1.1组织建立进出口食品风险评估模
4、型;2.1.2组织制订、调整并发布国家监督抽检计划和风险监测计划,包括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2.1.3组织对国家监督抽检计划和风险监测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2.1.4组织完成国家监督抽检计划和风险监测计划工作总结,并通报相关部门;2.1.5发布国家监督抽检计划检验结果;2.1.6组织对基准实验室进行认定和考核;2.1.7收集、整理国内外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信息,发布风险预警措施。2.2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2.2.1组织制订辖区年度直属局出口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2.2.2组织制定本辖区的国家监督抽检计划和风险监测计划实施
5、方案;2.2.3向质检总局提出调整国家监督抽检计划和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2.2.4按要求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预警措施;2.2.5按要求通过秘书处向质检总局报送检验数据及辖区国家监督抽检计划和风险监测计划工作总结;2.2.6对辖区内国家监督抽检计划和风险监测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2.3检验检疫部门2.3.1制订辖区内监督抽检计划和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方案;2.3.2按要求完成国家监督抽检计划和风险监测计划工作,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处置;2.3.3向直属局提出调整国家监督抽检计划、国家风险监测计划和直属局出口监督抽检计划的建议
6、;2.3.4按要求落实风险预警措施;2.3.5及时按要求向直属局报送辖区内检验结果。2.4专家委员会质检总局聘任有关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检验检疫机构专家组成“进出口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作为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领域最高咨询机构。2.4.1审定国家监督抽检计划;2.4.2对国家监督抽检计划和风险监测计划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2.5秘书处质检总局设在总局标准法规中心的进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办公室和设在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的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分别承担进口、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秘书处工作,协助质检总局处理国家监督
7、抽检计划和风险监测计划日常工作。2.5.1协助质检总局制修订国家监督抽检计划和风险监测计划;2.5.2负责国家监督抽检计划和风险监测计划执行过程中获得的检验数据的收集、汇总和统计分析,及时向质检总局报告;2.5.3组织起草国家监督抽检计划和风险监测计划工作总结;2.5.4协调直属局和基准实验室完成国家监督抽检计划和风险监测计划工作;2.5.5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和限量标准。2.6基准实验室经质检总局考核认定的,为国家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提供总体技术支持,并承担特定项目检验、验证和检验方法研发的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2.6.1承担国
8、家监督抽检计划和风险监测计划中指定的检验任务;2.6.2按照质检总局的要求,接受不具备相关检验能力的直属局的送样检验;2.6.3承担质检总局委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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