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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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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该保障公民网上通信权利
2、第1 (一)我国宪法第四十条庄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当今社会,公民的通信方式很多,常见的有信件、、电报、电传、短信、电子邮件、网上即时通讯,等等。上述都属于公民相互通信的行为,这些行为理所当然地都应该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这些年来,依托互联网络进行通信(电子邮件、网上即时通讯)的现象日益普遍。这是现代科
3、技发展带给人们的福祉,它使得人们之间的通信联络突破了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变得格外迅速和便捷,从而大大方便了社会交往,大大促进了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可是,凡是在国内互联网络上进行过通信交流的网民,几乎都有这样的体会:网上的通信安全是缺乏保证的,正常的网上通信常常会遭到不正常的干预。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往往会阻挡人们的通信,无端地把你的信件退回,或者弄得你的信件不知去向。尽管你些的邮件地址是正确无误的、你的操作过程也是正确无误的,但是你的收信人就是收不到你的信件。是网络传输过程中的技术故障吗?这种情况也是有的,但是更多的情况是:
4、只要你把信件修改一下,删除了某些字词或带有这些字词的附件,信件就会顺利到达目的地。这就说明,影响通信顺畅的关键,就在这些字词或带有这些字词的附件;那只看不见的手要你改掉的就是这几个字词或附件,你修改了、删除了,就放你通行,不修改、不删除,那就对不起:此路不通!这不是明目张胆地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吗?这是些什么字词呢?根据许多网民的经验,这往往是被某些人视为“敏感”的字眼。其中有机构名称、有组织名称、有人物名、事件名、网站名、书刊名,等等。“敏感”字眼既有恒定的,那些令人讨厌的名词似乎应该永远从汉语词汇里剔除;也有随时增添的
5、,比如某个名为××××的BBS被关闭时,××××四个字也就成为通信障碍了。大凡出现了这些被视为“敏感”的字词,你的信就通不过;一旦去掉这些字词,你的信就被放行了。对此,往往屡试不爽,十分灵验。应该说,通信中出现这类字词本来是十分正常的。既然客观世界有这些机构、组织、人物、事件、网站、书刊,人们就会在一定场合有所提及,也许只是客观叙述信息,也许是在进行学术讨论,也许正在进行分析评说。客观世界存在的人和事,要人们在通信中不谈论、不涉及是不可能的。难道一谈论、一涉及就影响了“国家安全”?就出现了“刑事犯罪”?就有了“国家安全或
6、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真要是出现了损害国家安全或刑事犯罪的嫌疑,也得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进行通信检查,试问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向每个被检查者说明白自己是依照什么程序办事的吗?(二)笔者不想过多地从政治上或道德上谈论这种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行为。笔者宁愿把事情理解为一种认识上的失误,也就是由于对互联网络定位的失误,从而带来行为上的失当。这些年来流行一种说法,认为互联网络是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种大众传播媒介,笔者已经多次指出过这种说法的谬误及其危害。仅就大众传播媒介而言,这种排列就是违背基本常识的,因为除了报纸、
7、广播、电视之外,书籍、期刊、新闻通讯、音像制品、展览制品、广告制品等都是大众传播媒介,有的历史更加悠久、影响极为广泛,为什么偏偏把互联网络列为第四媒介呢?更重要的是,互联网络就其本性而言,是完全不能和其他各种大众传播媒介相并列的,不管把它排为第四、第五、第六,都是不恰当的。互联网络就其本性而言,并不只是一种媒介,更不是一种能同报纸广播电视相并列的媒介。它是人类传播活动的一个新的平台,是人类相互交往的新的世界,或者说,它是和现实世界相对应的人类精神交往的第二世界。在现实世界,人类的精神交往有大众传播、组织传播、人际传播等形
8、态(或途径);在互联网络这个世界里同样存在着大众传播、组织传播、人际传播这几种形态(或途径)。一切面向公众的、可以让公众自由浏览的网站、网页、论坛、博客、搜索引擎、信息库,属于大众传播的范畴;只供某个单位、某个组织成员登录、浏览、交流的网站、网页、论坛、公告板,属于组织传播的范畴;而借助互联网络进行个人之间文字、图像或口头交流的行为,如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则属于人际传播的范畴。尽管这几种传播活动会有一定的交叉、渗透、重合(现实世界里也有这种交叉、渗透、重合),但是基本的界限还是十分清楚的。在现实世界中,适用于大众传播、
9、组织传播、人际传播的法律法规是很不相同的。一般来说,对于面向公共领域的大众传播要求比较严格,在保障必要的自由度的同时,还要求传播者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接受相应的法律约束和道德约束。对于面向组织内部的组织传播,也有较多的规范性要求。但是,现代社会对于个人之间进行的人际传播,则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备加保护的。除非有确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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