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秩序下的刑法解释与司法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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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政秩序下的刑法解释与司法裁量宪政秩序下的刑法解释与司法裁量醉驾入刑的法解释纷争及反思【摘要】《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某负责人曾对其中的醉驾条款发表看法,被普遍解读为醉驾未必人刑,一时间引起广泛的争议。在表面上,如何理解和适用醉驾条款是刑法解释问题,但实质上,当下中国有关司法权、司法解释、司法裁量等概念的语义混乱以及对于立法权缺乏必要的尊重才是引发醉驾是否入刑之争议的深层原因。司法权定位不准反映了宪政架构内的公权力失序,而原因就在于未能准确把握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合理界限。我们

2、认为,文意解释和原义解释[1]才是保持对立法权的必要尊重、且符合宪法精神和形式法治原则的首要的刑法解释方法。【关键词】醉驾入刑;刑法解释;司法裁量;形式法治;宪政【写作年份】2012年【正文】酒可以麻痹人的神经,可是关于酒驾的问题却注定要在当下中国挑动每个法律人的神经。《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后,醉驾人刑旋即占据各路媒体的首要版面,成为全民热议话题。而随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某位负责人所发出的醉驾未必入刑的言论,[2]则将有关刑法解释与适用的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一时间,争议四起,

3、蔚为壮观:有人认为,轻易否定刑法修正案之明白表述的做法有篡夺法律解释权之嫌疑;也有人认为,这只是主张了司法权所固有的裁量空间而已,没必要上纲上线到法律解释体制的高度;同时,有更多的人选择在刑法学范围内针对危险犯、刑法第13条但书、以及刑法解释方法等问题进行知识与观点上的补充。时下,醉驾入刑争议的高潮渐渐退去,但是根本性的理论问题并未厘清。在众多评价与反思当中,独独缺少从宪法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的考量。笔者认为,醉驾入刑的宪法问题不仅存在,而且非常重要,以至于必须投入相当的笔墨以引起学界与实务界的应有

4、关照。  简单地讲,承认司法权与司法过程中所必然包含之裁量性和申明此等裁量性所必须恪守之宪法精神是两个互不干扰的命题,当前争论中从司法裁量到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再到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权的话语接力,实质上是用偷换概念的方式架空我国宪政秩序中的刑法解释体制,侵犯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挑战了形式法治的基本原则,更加重了民众与社会舆论对于我国司法权(此处主要是指审判机关)的疑虑。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当以明白的方式重申对于刑法修正案和立法权的尊重,同时通过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论证来消解规范刚性与个案正义之

5、间的紧张,以维护法治的根基。  一、刑法修正案八和醉驾未必入刑的相关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2月25日颁布,并于5月1日正式实施。修正案第22条规定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规定即为醉驾入刑的明确依据,本文称其为醉驾入刑条款或醉驾条款。所谓醉驾,就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

6、车,并没有如飙车入罪的规定那样要求情节恶劣(此处暂不进行法律解释方面的分析);醉酒的标准则来自《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即只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I.,就构成醉酒驾驶行为。根据某知名媒体的报道,刑法修正案八的执行是比较严格的,全国各地交管部门纷纷出警,开展打击醉驾行为2011年5月9日晚,知名音乐人高晓松在北京街头醉驾撞车被拘,则进一步推高了舆论热度。[3]  就在民众与社会舆论普遍感受到政府此次打击醉驾严肃决心的时候

7、,最高人民法院张军副院长却让人颇感意外地表达了对醉驾的怀柔态度,他说: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石激起千层浪。鉴于发言人的特定身份、醉驾行为所遭遇的空前社会关注以及上述谈话所发生的时间点(刑法修正案开始实施仅十天),这次醉驾未必人刑的表态立即引发了巨大争议。  上述发言的大

8、意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认为凡符合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均必然构成犯罪的观点属于对刑法规范单纯的文意解释,而对于醉驾不应采用文意解释,或者至少不能仅仅采用文意解释,醉驾是不一定入罪人刑的;(2)醉驾虽然可能不人罪,但并不是不受法律处罚,我们应当充分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等手段;(3)对于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之刚性所造成的法律适用难题,可以通过援引刑法第13条的但书来解决,因此并不违背刑法修正案的规定。  根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在上述观点发表之后的短短几天之内,包括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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