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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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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哈尔滨市建筑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手册管理办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加强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促进建筑企业及执业人员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应当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企业资
2、质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资质管理机构)建立《信用档案》、申领《信用手册》,自觉接受信用管理。第三条(实施主体)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所属的资质管理机构负责《信用档案》和《信用手册》的建立、使用、发放、变更、撤回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由市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审委员会负责,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市相关管理部门及建筑业协会参加。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资质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综合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录入、评定、公布等日常工作。第四条(名词解释)—10—本办法所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是指本市企业
3、和外埠进哈企业。本市企业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外埠企业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包括农垦、森工总局所属企业)。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是指由资质管理机构设立和管理的企业相关综合信用信息的电子档案。本办法所称《信用手册》,是指由资质管理机构核发,由企业持有,证明企业综合信用情况,并记载企业基本信息和年度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手册。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企业持有两本《信用手册》,其他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持有一本《信用手册》。第五条(建立《信用档案》和申领《信用手册》的程序)企业资质由国家和省
4、许可的本市企业,应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三十日内到资质管理机构建立《信用档案》、申领《信用手册》;企业资质由本市许可的企业应在其资质许可发放前,建立《信用档案》、申领《信用手册》;外埠企业应在进哈从事建筑活动前,建立《信用档案》、申领《信用手册》。第六条(建立《信用档案》、申领《信用手册》要件)企业依照下列条件建立《信用档案》、申领《信用手册》:—10—(一)本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办公场所证明、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相关要
5、件等材料,到资质管理机构建立《信用档案》,申领《信用手册》。(二)外埠进哈企业除提供前款要件外,还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在哈负责人,携带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和信用证明、在哈组织机构成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注册执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件、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在哈设立分公司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第七条(信用档案信息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的内容分为企业基本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主要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信息、工程信息、市场行为信息、综合信用信息等。第八条(企业基本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
6、息、主要管理人员信息、技术工人信息记录)企业基本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主要管理人员信息、技术工人信息,由企业在建立《信用档案》时自行录入,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传入《信用档案》,经资质管理机构审核,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进入市建筑市场综合信用网络平台与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信息共享。第九条(工程信息)企业中标后十日内,将中标工程项目相关信息录入《信用档案》,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传入《信用档案》,持中标通知书和注册执业人员、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的相关证书到资质管理机构办理《信用档案》工程项目登记,作为企业工程业绩的电子档案。—10—第十条(市
7、场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由资质管理机构依据企业提供的相关奖励奖项证明材料和文件核实录入;不良行为信息由综合信用监管部门根据企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事实进行录入。市场行为信息将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综合信用信息)由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参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企业综合信用信息进行日常采集,记入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系统,作为企业年度综合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信用档案》和《信用手册》信息变更)企业基本信息、主要负责人、资质条件、办公地址等《信用档案》和《信用手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在
8、三十日内到资质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综合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程序)由资质管理机构组织各参评部门,按照《评价办法》规定的程序和相关综合信用评价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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