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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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建立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加强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216号),制定本办法。救灾备荒种子主要用于灾后恢复农业生产和粮食生产应急所需种子的供应,为顺利开展农业生产救灾和粮食生产应急工作提供保障。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农业厅负责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工作。省农业厅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储备计划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种类主要是杂交玉米、杂交水

2、稻。省农业厅根据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农作物品种布局以及储备资金规模,每年9月底前商省财政厅提出次年的种子储备计划,报省政府备案。省种子管理机构根据省农业厅下达的种子储备计划,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具备条件的企业储备种子,并与承担种子储备的中标企业签订《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合同》。第三章种子储备救灾备荒种子实行常年储备,按照种子生产周期,每年更换一次。储备时间为当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种子储备期满,未动用的种子,由承担种子储备的企业自行销售处理。储备的种子符合国家种子质量标准。按照种子质量检验技术规程,承担种子储备的企业负责种子生产、加工、入库、储藏、出库等

3、环节的质量检测,省农业厅负责检查指导,定期抽检。承担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二)具有承担种子储备任务相应的种子低温低湿仓库;(三)具有保证种子质量的种子加工、检验仪器设备;(四)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种子检验员、贮藏保管技术员、种子加工技术员;(五)在种子经营中,有良好的信誉,没有违法经营行为。承担种子储备的企业应当建立种子储备档案,并建立健全种子储藏保管工作制度,保证储备期间种子的质量和安全。第二章种子使用发生自然灾害或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省农业厅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根据抗灾救灾或粮食生产应急的需要,

4、由省农业厅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及时组织承担种子储备的企业调拨供种。省农业厅负责督促承担种子储备的企业按通知书的规定调运种子,并向调入单位提供种子质量检测报告,调入单位对种子质量进行复检。救灾种子按“保本”的原则供应灾区农民,调运种子发生的实际费用可计入成本,除此之外,不得加价销售。种子调运的具体事项由承担种子储备的企业与调入单位协商办理。第三章资金管理省级设立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专项资金,列入省农业厅部门预算。所需管理工作经费,纳入省农业厅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种子储备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支出:(一)种子储备贴息。储备种子占用资金,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给予补贴。(二)种子仓

5、储费用补贴。包括水电费、种子熏蒸费、种子检验费、仓库占用费、仪器设备使用费以及人工费等。(三)种子转商补贴。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一年更新一次,按储备总量10%给予转商补贴。(四)种子仓储自然损耗及其它费用。第二章监督管理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监督管理,每年组织1-2次检查活动。对无故不完成种子储备、调拨任务或种子质量不合格的,停拨当年的种子储备专项资金补贴,并取消下年度种子储备资格。种子储备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对省级种子储备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如发现违规使用储备资金行为的,将收回其资金,并严肃处理。第三章附则本

6、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主题词:农业种子储备办法通知抄报:省政府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2008年10月21日印(共印3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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