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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新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对税法产生的影响新出台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把投资性房地产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中分离出来,单独确认,并引进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它的实施必将对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产生深远影响。本文论述了新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以及对房地产税收体系产生的影响,并与实际相结合提出了改进和完善房地产税收体系的对策建议,以期实现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与相关税务处理的有效衔接和协作趋同。 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对所有企业持有的以投资为
2、目的的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表露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与我国原来会计准则体系中历史本钱计量占主导地位相比,新准则与国际惯例接轨,引进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而比较当前税法,我国现行的与房地产有关的税种中尚无直接运用公允价值作为计税依据的规定,那么新会计准则的引进会给我国税收体系带来哪些影响?我国的税收体系中还有哪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本文将就这些题目进行探讨。 一、新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 1.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和信息表露要求发生变化 与现行规定相比,新会计准则明确了投资性房地产的定
3、义及范围,“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预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已出租的建筑物,不含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同时新准则还同一了投资性房地产的列示方式。现行规定将出租的固定资产和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分别纳进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核算,对于房地产企业意图出售而暂时出租的开发产品和以出租为目的的出租开发产品分别作为“存货”和“其他长期资产”列示。新准则将各项投资性房地产同一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下列示。 新准则进一步加强了对信息表露的
4、要求。现行规定中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开发产品的行为提出明确的表露要求,即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表露出租房地产的本钱、租赁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新准则对运用不同模式进行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发生转换的房地产、被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均提出信息表露的具体要求。 2.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发生变化 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初始计量时,新准则与现行规定基本相同,都采用本钱模式,但在后续计量方面,新准则在运用本钱模式的同时,还引进公允价值模式,并规定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
5、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公道的估计。这时企业可以选择公允价值模式,而不满足条件时只能选择本钱模式。新准则同时还规定了公允价值模式的具体计量方法。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时,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进当期损益,公允价值高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反之,作相反的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