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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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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学习宣传资料一、修订《条例》的背景和必要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新《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同时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管理体制、均衡发展、素质教育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我省于1985年制定,并于1995年修正的《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与新《义务教育法》相对照,有的规定与其不相一致,如管理体制;有的规定已不符合现阶段我省义务教育发展的现状;有的需要根据新《义务
2、教育法》的规定进行补充和细化等。此外,新《义务教育法》实施三年多以来,我省出台了一系列保障义务教育实施的政策和措施,如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规定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实施任教津贴制度等,这些已被实践所证明卓有成效的政策和措施,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巩固和确认。因此,为了更好地实施新《义务教育法》,高水平普及我省义务教育,进一步促进我省义务教育的全面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读好书”的主要教育诉求,有必要对原《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二、新《条例》的起草过程新《条例》是省人大常
3、委会2009年立法计划的一类项目。省教育厅于2009年1月成立了起草小组,2月至4月间,先后通过讨论会、咨询会、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厅内处室和直属单位、高校部分学者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普发电传、个别交流等形式,充分征求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还征求了教育系统老同志老专家意见。在历经4个月的调研、起草、论证、反复征求意见和修改,七易其稿,形成《条例》(送审稿),并于2009年5月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初步审核后,书面征求了省级14个部门和11个市人民政府的意见。根据有关法
4、律、法规的规定和各地各部门返回的修改意见,并借鉴外省市的立法经验,省政府法制办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形成了《条例》(修改稿)。6月中旬及7月上旬,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教育厅分别赴杭州、衢州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征求当地各有关方面的意见。针对立法调研反映的情况和意见,又对《条例》(修改稿)作了修改,并在省政府门户网全文刊登,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7月10日,省政府法制办召开了省级有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协调会。针对协调会上提出的问题,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教育厅对《条例》(修改稿)进行了研究、推敲和修改,
5、最后形成了《条例》(草案)。8月20日,《条例》(草案)经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上报省人大常委会。9月上旬,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调研组,赴温州、洞头、湖州、金华、磐安、台州、仙居等地进行调研,征求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9月27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印发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征求意见,并在地方立法网全文刊登,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到杭
6、州、富阳、丽水、龙泉等地进行调研,听取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初审意见和各地、各部门、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作了多次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11月27日,《条例》(草案修改稿)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三、立法的依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体例和重要意义1.立法依据。修订《条例》的主要依据是新《义务教育法》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参考了上海、北京、
7、辽宁等省市义务教育立法。2.立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5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新《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和要求,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实际,紧紧围绕“公平、均衡、素质、质量、协调”的目标,对原《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从而从法律上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本省义务教育均衡、协调发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3.立法的基本原则。《条例》作为实施性立法,在立法原则和技术处理上作以下考虑:一是对新《义务教育法》中比较原则以及授权地方制定的条款作出具体规定,如非本省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
8、受义务教育等。二是将本省义务教育工作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如扩大义务教育免费范围。三是对新《义务教育法》及相关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再重复规定。四是对新《义务教育法》授权国务院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专门行政法规、规章的内容,不再作具体规定,如教育督导等。4.立法体例。《条例》基本上按照新《义务教育法》的体例进行分章,共八章五十二条,规定了总则、学生、学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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