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演示用ppt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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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律师伪证罪的存废02秋法本(一体化)袁宁璐指导教师:刘菁论文写作目的自从1997年新《刑法》增设律师伪证罪后,有关律师伪证罪存废之争也延续至今。虽然,各界人士对律师伪证罪见解不一,但是律师伪证罪的规定在立法、实践中的弊端却日益突显。我国近70%以上的刑事案件没有律师辩护,大量有经验的成功律师脱离了刑辩岗位。律师伪证罪的种种消极因素在实践中起了很坏的作用,对律师执业和刑事辩护制度都产生了深远的、实质性的损害。因此,只有取消“律师伪证罪”才能保证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发展,维护司法公正。论文内容纲要律师伪证罪存在的诸多弊端,现

2、以严重阻碍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因此,必须给予废止,并建立有效的防范措施。一、律师伪证罪的概念及其主要现实概况律师伪证罪即新《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该条款规定的三个罪状分别为: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通常人们将之笼统的称为“律师伪证罪”。律师伪证罪使全国的刑事辩护律师处境尴尬,有越来越多的律师被无故追究伪证责任,愿意为刑事案件作辩护的律师也越来越少,律师执业举步维艰。二、社会各界人士对是否取消律师伪证罪的见解概述1、律师界人士对律师伪证罪忧心忡忡,大力抨击,认为它是不合理、不公正的。2、法学专家认为,律师伪证罪是对律师的

3、深深歧视,一片反对之声。3、公安、检察人员对此态度不一,有人说该废,有人说不该废。三、取消律师伪证罪的理由1、从学理上看,律师伪证罪的缺陷(1)以律师为主体设立此罪,违反公平原则,导致控辩地位不平等律师是辩护职能的重要承担者,而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与律师个人相比则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分享国家资源,在调查取证方面处于优势地位。法律只规定辩护方,而不规定指控方的伪证责任,造成了立法上的职业歧视,无法实现控辩平衡。不利于律师业特别是刑事辩护事业的发展。(2)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主体重合,立法设计缺陷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4、的罪名为妨碍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中也包括律师。如果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中作了伪证,完全可以依照第三百零七条处罚。律师伪证罪将其单列罪名,使得对法律的内容产生了歧义。违背了立法规范性和科学性的特点,法学设计的缺陷。(3)条款规定模糊、笼统,界定不清,可操作性。律师伪证罪有关“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等措辞在刑法中没有阐明,没有作出界定,使得在现实操作中的随意性很强。有时,律师采用某些询问技巧来询问证人时,就很容易被认定为“引诱”。2、从实践角度看,这一条款被普遍违反(1)律师伪证罪导致了“职业报复”的恶果大量案例表明,司法机

5、关真正按该条款给律师定罪的很少,而是把律师执业中的违规、失误等行为被无限扩大到犯罪的高度来处罚,通过律师伪证罪的适用,达到‘职业报复’的目的,使该条款出现了‘正当化’的危机。”(2)律师伪证罪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律师更加弱势第一、我国律师辩护制度尚不完善,这一制度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表现为: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第二、律师执业得不到有效保障。律师的辩护地位在中国没有足够的保障,在这种背景下将律师作为伪证主体加以强调,阻碍了律师行业的发展。(3)律师伪证罪在刑事辩护活动中的空间越来越小法律赋予律师在审判前和审判中的权利本就有限,而律师伪证罪的出

6、现更使律师在行使有限权利的同时不敢放手辩护,只能不缩断小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4、损伤了尚处于“雏形”阶段的无罪推定原则我国贯彻执行“疑罪从无”原则。而律师伪证罪使公、检、法机关把“疑罪从有”的怀疑范围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扩大到了律师。在无罪推定原则尚处于雏形阶段的今天,这种行为造成“无罪推定”为虚,“有罪推定”为实的局面。严重阻碍了“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执行。四、关于取消律师伪证罪的几点构想1、废除律师伪证罪,确立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律师行使辩护权如果没有任何权力和司法背景作后盾,一旦在履行职责时与控方发生冲突或矛盾,极易处于被动地位,使律师

7、刑事辩护风险加大。为保证律师充分发挥其辩护作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应赋予律师一定限度的刑事辩护豁免权。2、建立听证制度,降低错案率(1)律师构成犯罪首先必须满足:“严重违反《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被依法剥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资格”两个条件。(2)在律师惩罚问题上,对于律师在执业中可能涉及律师伪证的案件,公安、检察机关在立案前必须会同司法和律协等相关部门,对其行为是违纪还是违法举行听证,作出判断,构成犯罪的,再交由司法机关处理。3、建立相关人员回避制度,预防职业报复(1)原来案件的侦查人员不应再参加对律师的侦查,原来

8、案件的公诉人更不应参加对案件的起诉,检察院也应该变更管辖。(2)是否把律师送由公安、检察机关处理,不应该取决于公安、检察机关,应考虑律师的行为是妨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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