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林业局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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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野县林业局权力清单(共50项)-36-附件1:新野县林业局行政职权目录序号类别职权名称及数量一行政许可共10项1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批2征占用林地许可的审批3木材运输证核发4国家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5猎捕非国家保护性陆生野生动物审批6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运输许可)7野生动物(特许)狩猎证核发8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野生植物的审批9年经营加工2万立方米以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10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二行政处罚共26项1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政处罚2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政处罚-36-3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

2、林木的行政处罚4对违反规定进行开垦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处罚5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政处罚6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垦林地的行政处罚7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8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政处罚9对破坏特殊保护林地植被和地貌的行政处罚10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政处罚11对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行政处罚12对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政处罚13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政处罚14对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

3、、木材运输证的行政处罚15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行政处罚16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17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18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36-19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政处罚20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21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22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政处罚23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

4、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行政处罚24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25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26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共8项1对拒不补种毁坏树木的代为补种2对擅自开垦林地、改

5、变林地用途;擅自移动、毁坏林业服务标志或界桩(标)、在限期内没有恢复原状的代为恢复3对拒不恢复种植条件的代为造林-36-4暂扣来源不明的野生植物5对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限期恢复原状6加收育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滞纳金7扣留、封存、销毁违法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8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代为除治四行政征收共3项1育林费征收2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3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五行政给付12……六行政检查12……-36-七行政确认12……八其他职权共3项1林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核发2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核发3森林植物检疫合计

6、共50项-36-附件2:新野县林业局行政职权清单表一:行政许可清理目录表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机构实施依据1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批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股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主席令第三号颁布日期:2009-08-27执行日期:2009-08-27)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01月0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

7、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3

8、6-2征占用林地许可的审批征占用林地审核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依据林业法律法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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