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参与分配申请条件的制度缺陷与规则优

民事执行参与分配申请条件的制度缺陷与规则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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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执行参与分配申请条件的制度缺陷与规则优参与分配制度为我国司法解释所创立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当前涉及参与分配的司法解释共有三部,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1998年7月8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及《解释》。考察三部司法解释,可以发现,三部司法解释关于参与分配的申请条件的规定并不相同。《意见》第29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

2、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意见》第298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按照《意见》的规定,申请参与分配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执行程序开始后;2)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起诉;3)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但需要看到,《意见》的规定存在四个方面的不足:1)《意见》允许已经起诉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但《意见》第298条仍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附有

3、执行依据,这一规定前后存有矛盾;2)允许已经起诉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则事实上赋予执行法官对债权的真实性进行审理认定,与审执分离的原则性要求不相符;3)未明确规定债权人向执行法院抑或分配法院申请参与分配;4)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于司法实务中在认定上存有困难,这一点本文将于下文展开详述。随后,1998年出台的《规定》对于上述申请条件作了调整,《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

4、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第92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规定》对《意见》允许已经起诉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规定进行了纠正,同时明确了申请参与分配应向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此外,按照《规定》的要求,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执行程序开始后及财产被执行完毕前;2)债权人必须取得执行依据;3)被执行人无其他财

5、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在第三个条件上,概言之,《规定》要求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也可能无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而《意见》则是要求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其差别在于判断衡量是否能够偿还全部债务的财产范围不同。《解释》第50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解释》第509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

6、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可以看到,《解释》删除了《规定》中指出的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将申请材料交由原申请执行法院,再由原申请执行法院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的规定。此外,按照《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参与分配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执行程序开始后;2)债权人必须取得执行依据或者是对被执行的财产具有优先权或担保物权的;3)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对比而言,《解释》规定的三个条件与《意见》的规定更为接近,差别在于《解

7、释》延续了《规定》关于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取得执行依据的内容,同时增加了对被执行的财产具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资格。理论上而言,上述三个条件均为客观条件,可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而且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意见》抑或《解释》,均明确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因此,《意见》与《解释》均不仅要求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且要求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对这一事实提供证明材料。换言之,若债权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与理由,其无法参与分配。二、“被执行人

8、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如何认定实际上,《解释》规定的第三个条件并非通过简单的事实罗列便可认定,是否满足第三个条件,必须先解决如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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