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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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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农村无资质建房事故中的法律问题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观念的转变,以及其他各种主客观因素的综合作用,目前我国农村改建或新建住房的风气甚浓。由于立法上的天然滞后性和我国基层行政管理体制的自身局限性,使得对农村建房所涉及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行政性规章制度都很不完善,在实际操作中所存在的具体制度上的不足仍然是十分明显的,而对于农村建房过程中所涉及的无资质施工者在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责任分担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现实问题。本文试图从目前我国农村建筑队和农村经济的客观实际出发,结合司法实际和立法现状,就农村无资质建房事故中的
2、法律问题提出个人观点。 一、农村建筑队现状 从法律的发展史我们可以知道,法律是来源于社会并随着社会的进步而逐步的由简单的习惯到习惯法进而发展到成文法,以及目前的法典化和法制化。由此可知,对于任何法律条文的解读和案例的分析,都应该根源于客观的社会现实,只有通过对法律制度所存在的社会进行实在性的分析,才能真正的将制定法落到实处,也才能对实在法进行科学的解读和运用。基于此,本文先对农村建筑队的现状作出如下的分析: (一)农村建筑队没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用工制度,人员流动性大。组织规模往往视承揽工程项目的大小,进度
3、需要而定。一个建筑队,少的时候三到五人,多的时候五十到六十人,甚至百人以上。成员组合基本上是口头约定,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通常是,建筑队中的建筑工人(瓦工、木工、装饰装修等技术人员),俗称为大工,组合以后相对稳定,时间少的一两年,长的三到五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而劳务人员,俗称小工,则为松散型,有长年跟随的,也有临时找的,有的就是业主家人。 (二)以农民为主体,无建筑企业资质。现有的村镇建筑施工队伍基本由一些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农民临时拼凑而成,他们忙时务农,闲时施工,一无上岗证,二无施工设施,相当一部分人连施工图
4、纸都看不懂,对施工技术操作规程更是闻所未闻。一般由一些拥有简单建筑工具、稍有社会关系的“包工头”“揽活”后,找几个泥水匠(瓦匠)、木匠,再加几个力工(“小工”)就开工,设施靠租赁,施工靠经验,几乎没有什么技术性可言。领头人绝大多数是靠投师学艺或外出务工学习取得经验和建筑专业技术,然后在农村当地召集一帮有一定建筑技术的手艺人和农民,组成建筑施工队伍。俗称包工头的人,既是管理者,同时也是施工操作人员,尤其是10人以下的建筑队,这种现象更为突出。(三)建筑机械设备简陋。有相当数量的农村建筑队几乎没有,也不需要机械设备,
5、主要依靠劳务输出。农村建筑队,拥有的机械设备,主要是沙浆搅拌机、小吊机、震动泵、切割机之类,固定资产不足一万元。如果工程项目必须用到自己又没有的机械设备,则采取租赁方式解决。(四)经营方式主要是单包和点工。单包即包工包料和按工程项目议定工时;点工则属于按工作日计酬并提供伙食招待的形式。工程项目决算一般为口头君子协定,盈亏包工头(项目承揽者)自己掌握心中有数。从业人员为计时工资,一个工作日,建筑工人,劳务人员的报酬多少事先商定好。既使规模大一点的农村建筑队,也只象征性地设一个管钱的出纳,记一记现金流水帐,且财务管理
6、有明显的家族式特征。 二、农村建房所引发的纠纷案件的特点 对照目前农村建筑队的客观状况,再回头看看我们目前基层司法领域有关农村建房纠纷案件的现状和特点,以期能够为我们进一步对照性、学理性分析提供两方面的参考资料: 据许昌法院网资料显示,从2007年到到2008年9月,长葛市法院共受理涉及推进区农村建房安全纠纷案件18起,较同期有明显增长。浙江法院网也公布了台州市黄岩区2007年1到10月份审理的有关农村建房安全纠纷案件20起。 综合上述法院受理的这类案件,总结出此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事故一般发生于没
7、有资质的施工队。此类施工队技术差,设施简陋,极易出现安全事故。(2)责任认定较困难。农村建房大部分没有正规的施工合同,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建房户之间相互推卸责任,导致案件责任认定比较困难。(3)案件审理周期长。该类案件因涉及赔偿,往往需要进行工程技术鉴定,但因为一方当事人不配合或者施工资料不全面,致使鉴定结论迟迟不能做出,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审结。(4)调解、执行难度大。由于此类案件赔偿数额巨大,赔偿义务人能力有限,增加了调解和执行的难度。 三、农村建房事故频频发生之原因分析 有了以上的农村建筑队的现状作为现实
8、基础,我国部分基层司法机构的司法裁判和特点分析作为终局裁判的参照,笔者将在此对农村建房事故频频发生之原因作出分析。 首先,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看,目前国家并没有对农村建筑资质作出明确规定。 第一,我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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