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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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3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1月27日  第一条为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鼓励、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国土绿  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进行的义务植树活动,适用本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人员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驻本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官兵,依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公

5、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一定劳动量的整地、育苗、种树、管护等绿化任务。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十八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十一至十七周岁的青少年,可以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对依法不承担植树义务而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以鼓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制定义务植树规划,组织林业、建设、

6、水利、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制定义务植树造林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每年三月为我省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月。提倡在有纪念意义的日子进行义务植树。  第八条义务植树应当实行定地点、定任务、定质量为内容的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及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因地制宜,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及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义务植树的任务以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各单位。通知书应当明确义务植树的人数、植树地点、数量、完成时间以及其他要求。  从事植树造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7、  单位和个人申请义务植树的,由当地绿化委员会予以安排。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安排,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义务植树。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镇适龄公民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安排,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农村适龄公民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安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植树情况登记造册,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  各单位应当按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报送义

8、务植树登记卡,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对本年度义务植树任务的完成情况--------------------精选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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