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

中山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

ID:20919812

大小:47.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10-17

中山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_第1页
中山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_第2页
中山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_第3页
中山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_第4页
中山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中山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中山市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劳资纠纷,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妥善解决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实施意见》(粤发〔2015〕1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欠薪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指市、镇(区)两级人民政府为解决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并引发或者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应急垫付用于解决劳动者临

2、时生活费的部分工资的应急周转资金。已按照《中山市建筑领域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要求缴纳工资保障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的欠薪案件不适用本办法。个体工商户欠薪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周转金使用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负责人逃匿或用人单位经营困难等原因,导致被拖欠工资且临时生活困难的劳动者。第四条周转金由市、镇(区)两级财政预算、工会拨款以及社会捐赠分别安排,专款专用。周转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设立市、镇(区)两级周转金。市本级启动资金为600万元(以后每年可进行追加),其中市财政预算300万元、工会筹集300万元;镇(区)一级根据当地实际,启动

3、资金按不低于100万元的标准,由镇(区)财政统筹,有条件的镇(区)可参照市本级筹集办法执行。第五条财政、工会部门应将周转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查处、周转金的垫付启动、审核报批工作。市人社局负责指导、监督镇(区)人社部门对周转金的管理使用。工会部门应协同人社部门对周转金的发放、追偿或者核销工作。第六条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需垫付周转金的,由人社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与同级工会共同发放。发放周转金时应制作《应急周转金签收表》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可由欠薪

4、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解决劳动者生活费的部分工资:(一)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隐匿、逃匿,导致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一时难以清偿且影响其生活的;(二)因用人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清算或者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短期内无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影响社会稳定的;(三)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其它因欠薪需要应急垫付生活费的情形。第八条对符合垫付条件的劳动者,原则上按照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一次性垫付生活费。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垫付标准,但不得超过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60%。第九条人社部门应当会同工会部门于接到政府垫付批准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垫付周转金的劳动者发出《周转金垫付通知》,劳动

5、者应当在收到垫付通知后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限期内领取垫付款。逾期不办理领取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取。周转金垫付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形式发放,申领垫付周转金的劳动者应当在限期内提供本人实名银行账户。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个人账户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经人社、工会部门核实后,可由本人直接签领。劳动者放弃领取的款项,由人社部门会同工会部门及时退还。第十条劳动者领取垫付工资时,应将政府垫付的欠薪部分的追偿权书面授权给政府相关部门;未垫付部分的欠薪,劳动者有权继续依法追讨。第十一条周转金垫付后,成立由人社、工会、司法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依法进行追偿、核销。周转金垫付的欠薪,作为用人单位所欠职工

6、的工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受偿。用人单位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清偿周转金垫付的欠薪和劳动者未垫付的欠薪时,优先支付劳动者未垫付的欠薪。公安、法院、财政、住建、工商、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周转金垫付部分的追偿、核销工作。第十二条周转金垫付后,因用人单位不具备偿还能力、用人单位主体不存在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垫付资金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的,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每年在年终决算前,逐笔填报核销表,连同垫付欠薪部分的原始签收表复印件,经人社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核销,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周转金的管理,每半年向同级政府报告周转金使用情况

7、,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接受财政、审计监督。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在政府垫付周转金后未按规定偿还的,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采取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等手段骗取周转金涉嫌犯罪的,由人社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垫付周转金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各镇(区)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出台实施细则并报上级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