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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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本技术政策的总原则是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单位、处理处置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资质。对已产生的危险废物,若暂时不能回收利用或进行处理处置的,其产生单位须建设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贮存,并设立危险废物标志,或委托具有专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单位进行贮存,贮存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单位需拥有相应的许可证。禁止将危险废物以任何形式转移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转移到非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中。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危险废物的

2、贮存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1应建有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应有隔离设施、报警装置和防风、防晒、防雨设施;2基础防渗层为粘土层的,其厚度应在1米以上,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7厘米/秒;基础防渗层也可用厚度在2毫米以上的高密度聚乙烯或其他人工防渗材料组成,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10厘米/秒;3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及气体导出口和气体净化装置;4用于存放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地方,还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地面无裂隙;5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堆放区必须有隔离间隔断;6衬层上需建有渗滤液收集清除系统、径流疏导系

3、统、雨水收集池。7贮存易燃易爆的危险废物的场所应配备消防设备,贮存剧毒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有专人24小时看管。危险废物焚烧炉温度应达到1100℃以上,烟气停留时间应在2.0秒以上,燃烧效率大于99.9%,焚毁去除率大于99.99%,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小于5%(医院临床废物和含多氯联苯废物除外);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须满足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7厘米/秒,且厚度大于5米时,可直接采用天然基础层作为防渗层;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为1.0×10-7-1.0×10-6厘米/秒时,可选用复合衬层作为防渗层,高密度聚乙烯的厚度

4、不得低于1.5毫米;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大于1.0×10-6厘米/秒时,须采用双人工合成衬层(高密度聚乙烯)作为防渗层,上层厚度在2.0毫米以上,下层厚度在1.0毫米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垃圾产生的全过程管理,从源头减少垃圾的产生。对已经产生的垃圾,要积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回收利用,防止污染环境。焚烧适用于进炉垃圾平均低位热值高于5000kJ/kg。高温堆肥过程要保证堆体内物料温度在55℃以上保持5~7天。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填埋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1地下水集中供水

5、水源地及补给区;2洪泛区和泄洪道,3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500m以内的地区;4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河流和湖泊50m以内的地区;5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民用机场3km以内的地区;6活动的坍塌地带,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岩洞区;7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地方自然保护区;8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生物学研究考察区;9军事要地、基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填埋场总体布置1填埋场总图中的主体设施布置内容应包括:计量设施,基础处理与防渗系统,地表水及地下水导排系统,场

6、区道路,垃圾坝,渗沥液导流系统,渗沥液处理系统,填埋气体导排及处理系统,封场工程及监测设施等。2填埋场配套工程及辅助设施和设备应包括:进场道路,备料场,供配电,给排水设施,生活和管理设施,设备维修、消防和安全卫生设施,车辆冲洗、通信、监控等附属设施或设备。填埋场宜设置环境监测室、停车场,并宜设置应急设施(包括垃圾临时存放、紧急照明等设施)。防渗处理填埋场必须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同时还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区。天然粘土类衬里及改性粘土类衬里的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X10-7cm/s,且场底及四壁衬里厚度不应小于

7、2m,在填埋库区底部及四壁铺设高密度聚乙烯(HDPE)土工膜作为防渗衬里时,膜厚度不应小于1.5mm,并应符合填埋场防渗的材料性能和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基础,地下水导流层,厚度应大于30cm;膜下保护层,粘土厚度应大于100cm,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5cm/s,HDPE土工膜,膜上保护层;填埋场上方甲烷气体含量必须小于5%;建(构)筑物内,甲烷气体含量严禁超过1.25%。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应与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相一致。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

8、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在在畜居栖点500米以外。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得建在下列地区:1.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2.居民密集居住区。3.直接与航道相通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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