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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7
《关于印发《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41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现将《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职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是指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赣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来赣前已在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省外来赣人员依据本办法,申报确认江西省相应专
2、业技术资格。申报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第四条4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负责: (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负责; (二)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申报人所在单位属省直的,由省直单位核实后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负责确认;属市、县的,由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负责确认。 第五条 申报确认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原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职
3、称政策规定途径取得并被核准; (二)来赣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级别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三)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省按规定缴交了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 (一)来赣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的; (二)未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 (三)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4、4 (四)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应在单位试用考核的基础上,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确认申请,提交下列确认材料: (一)《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 (二)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表》、资格审批机关公布结果的相关文件; (六)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一份,或由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具业务专用章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一份。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
5、置的人员还须提交省、设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的调令和行政介绍信(省、设区市级军转办开具的安置通知)复印件一份。 第八条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的确认材料认真核实,送主管部门审核。 非公有制单位的人员,须由其档案挂靠管理或负责其人事代理的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报送。 第九条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确认。确认通过人员换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有关确认材料应按原报送渠道退回。4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在受理和核实确认材料时
6、,应根据申报人的工作实绩加具客观、准确的核实意见。对申报人提交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可要求申报人出具相关的鉴定证明。 第十一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核实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申报确认工作中,应认真、如实审核。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打击报复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申报人提交弄虚作假确认材料的,一经查实,不予受理确认申报或取消已确认的资格,并从申报年度下一年度起三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三条 通过确认取得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从省外通
7、过该资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省外来赣人员须经确认取得江西省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晋升。转系列评审的,按我省现行职称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外省市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确认的通知》(赣人职字〔1996〕1号)同时废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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