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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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一、三者产生的历史背景首先来分析一下它们产生的历史背景,这样也许更有利于我们了解它们的调整对象、调整目的等,从而让我们更好地来比较三者关系。1.商法10世纪,欧洲的一些庄园主手上已经聚集了一定的资本,而趋利性是资本的天性,这就促使了社会的分工和工厂手工业的发展。商业的繁荣造就了商人阶级,此乃商法诞生的两个前提条件。2.民法民法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3.经济法随着垄断、社会不平等和外部性等内生于自由竞争市场却又是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的产生,人们认识到市场也会失灵。民商法关注的是个体的效益,由于其基本内核的自我约束,无

2、法进行太大的突破。国家开始转变自己守夜人的角色,对经济格局作出统筹安排,对国民经济运行调控,对经济机制的有害因素进行排除。经济法随之应运而生。二、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对于民法和商法关系无疑是法学界的一个热点,也涉及到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间的争议。我个人倾向与民商分立,因为我认为民法和商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体原因见下面的分析。(一)、二者的区别第一、就调整对象而言,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所关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利益的平衡,公平是其首要原则。而商法调整的是营利性主体在商业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业流通经济关系,其所关注

3、的是商事主体价值增值追求,营利是其首要特征。第二、就性质而言,民法纯属私法,而商法除具有私法属性外,还具有公法的属性。  第三、就特点而言,民法一般属国内法,而商法除国内法外,还具有国际性特点。  第四、从法律责任制度上来讲,商法比民法要实行更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第五、就法律适用和效力而言,商法是特别法,在适用顺序和效力上都优先于民法。(二)、二者的联系1、从传统的法律划分上两者均属私法;  2、就调整对象来说,两者在总体上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财产关系;  3、就法律原则来说,有些原则对两者均可适用;4、在诉讼制度上,商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基本上属于同一诉

4、讼制度。个人认为要是把商法放入民法中不仅会造成民法的体系过大、混乱,使民法的一些特性减弱,如私法性、强调公平等。此外基于商法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因而把商法独立出来更好,这样才能更有效、更清晰的使法律得到实施。我想强调的是,把商法作为一个特殊法独立出来的,并不是说民法和商法之间是完全独立的,我们并不否认它们之间的联系、他们的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二、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一)、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  商法着眼于营利性主体的权益,它所调整的大都属于商法主体间的利益关系。经济法着眼于整个国民经济生活的全局,强调个别经济主体的利益应服从公共利益,它主要调整的是国家经

5、济管理机关和各种社会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2、两者的出发点及追求的基本目标有显著差异。  商法一般是从具体的商主体或是从某类商行为出发,提供规则,规束行为,保证商主体通过自身的充分自由表意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目标。经济法是从国民经济运行秩序这一宏观问题出发,旨在保证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保证政府公权力能在合适的角度切入国民经济运行秩序中,并在其中起到积极作用。经济法追求的是以公正为核心的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3、调整方法上存在差异。  商法多采取自律性的方法和非权力性的方法。经济发表多采取他律性方法,即权力性方法。4、在法的性质上,商法总的属于私法领

6、域,注重保护个别经济主体的利益。经济法属公法性质,侧重于国家整体经济生活的调整。(二)、联系1、两者都是与经济生活联系甚为密切的法律。  2、从主体上来说,有些主体,如企业,既可以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可以是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3、在调整的方法上也有相同的地方,如两者都可能采取行政手段或刑罚手段一、民法和经济法(一)区别1.主体不同。民法调整的主体是平等主体,只限于公民和法人。而经济法主体除公民和法人外,还包括企业法人的内部机构和其他经济主体,当事人间地位不一定是平等的。2.调整对象不同。民法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主要是调整经济管

7、理关系。3.调整方法不同。民法采取的是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而经济法采用的是命令和服从、命令和平等的方法。4.作用不同。民法强调个人自治,是个人本位。而经济法强调的是国家对宏观经济的干预,体现是社会本位。5.制裁的方法不同。民法只采取民事制裁方法。而经济法采用民事、刑事和行政相结合的制裁方法。(二)联系经济法和民法作为两种不同法律,虽然调整范围、宗旨和作用以及调整方法等方面是不同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互不相关。1.民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交叉性。民法和经济法在经济关系调整中相辅相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条款等,是民法与

8、经济法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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