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债权人受领迟延性质

浅论债权人受领迟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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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债权人受领迟延性质:债权受领是指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行为。债权人依此权能受领债务人的履行并永久保持因债务履行所生的利益,体现了债权的保持力。在受领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上,学界仍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债权人受领是债权人请求给付权的附随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适当履行给付时没有及时受领或不能受领,则构成了债权人受领迟延,此时债务人不能要求债权人行使受领权利。债权人受领迟延是自身附随权利的不恰当行使或放弃,从而不影响债权人请求给付权的效力。  关键词:受领附随权利受领迟延    一、债权人受领的性质探讨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关

2、于何为受领的问题上,文字表述不尽相同,但其本质含义基本一致。所谓受领,是指债权人按照生效的债的法律关系,接受债务人履行的行为。然而外国以及我国学界对债权人受领性质的界定却存在多种学说。  在法国民法学说及判例上,多以受领为债权人的义务,法国的判例认为债权人不当拒绝履行的提供,系违反法国民法典第1146条及第1153条关于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即以受领义务为债权人的债务,其不当之受领拒绝为债务不履行。[1]在德国普通法时代,关于受领的性质曾有较大的争论,德国普通法旧学派多倾向义务说,而新学派则倾向权利说。德国民法典颁布以

3、后,一般解释论上认为受领并非债权人的义务,换言之,债权并不伴有义务。惟依其特别规定,对于买卖(德国民法典第433条)及承揽(德国民法典第640条)认为有受领义务。[2]  在我国大陆民法学说上,债权人受领迟延更是众说纷纭,归纳起来大致有4个学派:(1)受领权利说,把债权人的受领解释为权利而不是义务。代表学者为梁慧星,其认为作为债权的一种权能,受领为债权人的权利已属无疑,基于此权利,债权人才得以接受并保持债务人的履行及其利益。(2)受领义务说,认为受领关系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拒绝受领的法律救济措施与不交付的大致相同,即可解除合同及要求

4、赔偿损害。代表学者有佟柔、王利明、叶林等。(3)附随义务说。代表学者为张广兴,该说认为受领作为债权的一项权能,是债权人的权利,并非义务,但依诚实信用原则,债权人在需要时发生协助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违反,足以减轻债务人的责任,债权人并应负担可能的赔偿损害责任。(4)不真正义务说,代表学者为崔建远。该说认为受领是一种协助义务,这种协助义务和附随义务同源于诚实信用,但附随义务其主体是债务人,所以这种协助义务不是附随义务,性质上属于不真正义务。  我国台湾民法基本上追随德国民法,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人的受领解释为权利而不是义务。  

5、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权利和义务是互相排斥的,又是互相依存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笔者认为,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债的一般定义,在债的关系中,请求对方为一定给付实为债权人的权利,给付实为债务人的义务,受领则为债权人请求权所派生出来的附随权利。具体分析如下:(1)债中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通过给付和受领的形式来表现的。如果把受领界定为义务,那么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便无法确定。(2)债权的本质体现为利益和自由。因而债权人对于给付的受领是一种债权行使的当然行为,以求获得债权人最终追求的

6、利益结果。给付受领权是债权的一项重要权能,若将其视为债权人的义务则限制了债权人私权处分的自由。(3)受领是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行为,是债权人实现债权利益的基本手段。值得注意的是,我们有必要把债权人的协助义务与受领相区别。协助义务又常被称之为协作,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方便,促使合同的全面实现[3]。协助义务是附随义务的一种。对于债权人而言,有部分协助义务发生在债权人受领阶段,我们应该将其与债权人的受领权利加以区分。例如,《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7、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二、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性质解析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当且能够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受领,就会产生受领迟延。我国法律对受领迟延缺乏明确的规定,理论上也缺少深入的论述。笔者认为,债权人受领是债权人请求给付权的附随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适当履行给付时没有及时受领或不能受领,则构成了债权人受领迟延,此时债务人不能要求债权人行使受领权利。债权人受领迟延是自身附随权利的不恰当行使或放弃,从而不影响债权人请求给付权的效力。换言之,债权人受领迟延时,债的关系继续存续。当债权人从受领迟延的状态中恢复时,仍可以行使请求

8、给付权以满足自身实际获得并保持债权利益的目的,即便此时由于受领迟延造成了债务人的给付不能。在此情形下出现两个问题,其一,债权人对受领权的不恰当行使不构成债权的放弃,那么何谓债权人放弃债权?其二,对于债务人而言,即使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时仍需继续承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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