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离婚期间能否放弃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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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在离婚期间能否放弃继承权  摘要夫妻双方在法院离婚过程中,一方要求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另一方提出放弃继承权。另一方提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有效,在理论上没有具体规定。本文通过对另一方放弃继承权行为效力的分析,以及一方应通过何种诉讼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建议,以期对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离婚遗产放弃继承权析产继承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0-074-01    一、案情简介  李某与吕某(女)系夫妻2002年10月登记结婚,2008年3月李某父亲去世,李某父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住

2、房一套,李某系独生子,李某父亲去世时没有进行析产、继承,也未留有遗嘱和赠与合同。2010年5月吕某以与李某夫妻关系不和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法院审理过程,李某吕某对夫妻共有财产范围产生争议,吕某主张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在其父亲去世后虽未进行析产、继承,但李某享有法定继承权即依法继承其父亲的部分财产,该部分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然而李某却当庭主张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后依法不分得其父亲留下的财产,无夫妻共同财产可言。  对于李某放弃继承权是否有效,本文将进行法理分析。对吕某应通过何种诉讼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笔者将给出建议。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以

3、期对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二、法理分析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所以李某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住房,现在依法应属于李某和其母亲共同共有,只是尚未进行处理即尚未依法进行析产、继承。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上述规定说明,本案中李某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尚未处理前,是可以放弃对其父

4、亲遗产继承权的。  但是,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本案中不存在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因为李某父亲去世未留有遗嘱和赠与合同。  所以笔者认为在离婚诉讼中李某主张放弃继承权应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理由如下:  (一)李某的行为违反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就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体现。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既是守法原则又是司法

5、原则。  守法原则要求权利人行使权利时给自己带来利益,既要遵守法律界限,又要遵守国家、社会或社会上其他人利益,决不能通过行使权利使自己得到利益时损害他人利益。代写论文  本案中李某表面上放弃继承是损失了利益,而实质上是增加了利益,因为且不谈其是否与母亲恶意串通,由于李某是独生子,其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会导致房产全部归李某母亲一人所有,若其母亲去世,正常情况下李某当然的可以继承其母亲的全部财产。李某的行为是在给自己带来利益同时损害了吕某的利益,违反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应属无效民事行为。  (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法律中也是存在的。该原则要求民事主体进行民事

6、活动,必须要按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进行。  公序良俗原则,既是守法原则又是司法原则。  李某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从其行为的时间、目的、产生的后果等分析,李某的行为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当属属无效民事行为  三、本案处理建议  笔者建议,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吕某既然已知道有该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在双方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情况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吕某可以作为另案原告以李某母亲为被告提起析产继承诉讼。在法院立案后,申请中止审理吕、李两人离婚纠纷。  理由有如下三点:  其一,在吕、李两人离婚纠纷诉讼中,确定李某继承其父亲遗产的数额

7、。必须先查实继承人,有无违反《继承法》第七条丧失继承权情况;有无《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对一些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多分、不分,少分的情况;有无《继承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清偿的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等等情况,这些情况的查实是需要案外人的参与,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是不可以追加被告和第三人的。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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