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市场概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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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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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票据市场第一节 票据市场概述一、票据的分类二、票据的特征及作用(一)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2、票据是无因证券3、票据是流通证券4、票据是要式证券5、票据是文义证券6、票据是设权证券7、票据是债权证券1、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2、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是无因证券,是指当债权人主张票据上的权利时,不用说明其原因,也不用证明其来源,只要占有了票据,就可以向票据所记载的债务人要求票据表示的金额。票据是无因证券,即证明票据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基础关系,是指民法上与票据有关但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票据基础关

2、系主要有: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甲乙戊丁丙Y买卖借贷赠与买卖开户行金额10万元,3个月期(1)票据原因关系或称票据原因,是指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持票人或背书人之所以签发或背书票据,将其交付给收款人,收款人之所以接受票据,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必有一定的原因。如因买卖、借贷、赠与等原因而签发或背书转让票据等。这种原因关系有的有对价,有的无对价,但在现实的票据签发、转让中,其原因关系一般以有对价为主。     票据原因具有双重效力:一方面,票据原因与票据行为是分离的,这体现为票据的无因性;另一方面,票据原因和票据行为又有一定的联系

3、,如依票据法的规定,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基于原因关系的不合法、无效、不存在和消灭,可以行使对人的抗辩。(2)票据资金关系或称票据资金,是指存在于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基础关系。如存款、承诺、欠债等。出票人通常是票据的资金义务人。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之所以委托付款人付款,付款人之所以愿意付款或承兑,是因为当事人之间有一定的约定,即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委托而代为付款的约定,从而形成一定的资金关系。票据资金与票据行为也是分离的。3、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具有流通性,票据在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并可在市场上自由流通。4、票据

4、是要式证券票据的制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式,并以准确的文字加以记载,否则,该票据无效。票据记载事项票据行为的成立与否,须以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为条件,这就表现为票据的记载事项。根据票据记载事项的效力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应记载事项、得记载事项、不产生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四类。必要记载事项,是指依照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的事项。根据记载后的效力,应记载事项又可以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依照票据法的规定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票据即归于无效的事项。这些事项一般包括四项:表明票据种类的

5、文句、确定的金额、无条件付款的文句和出票日期。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的事项,如未记载,则须以票据法的规定为准。所以,该事项又称为法定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的效力和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效力不同,当事人未记载该事项,并不导致票据无效,而是要依票据法的规定确定其效力。(1)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记载与否,由当事人决定,但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如汇票出票人可以记载票据金额及利率、预备付款人、担当付款人、禁止背书等;背书人可记载免除作成拒绝证书、禁止再背书;支票的持票人可以在支票上划线,也可以记载收款人

6、的名称等。(2)任意记载事项记载本身无效事项是指票据当事人可自由选择记载,但记载后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但可产生其他法律上的效力)。(3)记载本身无效事项禁止记载事项,指记载于票据上的使记载本身或票据归于无效的事项。按记载后果不同,不得记载事项又分为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和记载使票据无效的事项。①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又称记载无益事项,其记载使其本身无效,但票据仍然有效。②绝对禁止记载事项,也称有害记载事项,是指行为人一经记载不仅使记载本身无效,而且使整个票据归于无效的事项。(4)禁止记载事项5、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创设的权利义务必须

7、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均应依签章时的票据文义对票据负责,而不得以票据以外的其他证据来变更或补充票据上文字记载的意义。6、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发行的目的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票据经出票人签发制作后创设了权利,根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权利人可主张权利。票据权利因为票据的开立而存在,无法提示票据就无法实现票据权利。票据的主要功能不是证明权利义务关系存在。7、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为金钱债权,票据持有人可以就票据记载的一定金额向票据的特定债务人(出票人、付款人、保证人、承兑人等)行使付款请求权,所以票据是债

8、权证券。就证券上的权利所表示的法律性质的不同,证券分为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和团体证券等。物权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是证券表明的物权,如仓单、提单等;团体证券或称社员权证券,其持有人享有的权利是证券表明的社员权,如公司股票等;债权证券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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